未成年人误入歧途
多次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
于近日被判刑
被告人陈某某(未成年人)和被告人宋某某(未成年人)于2024年4月期间,以每支300元至350元不等的价格,将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先后多次贩卖给未成年人,共贩卖10支。2024年4月15日,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被庐山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认罪认罚。
庐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八次,其中七次伙同被告人宋某某共同贩卖,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犯罪时均已满十六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两被告人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宣判后,二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防止依托咪酯电子烟等新型毒品毒害青少年,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努力。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其监护和教育责任尤为重大。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
来源:庐山市法院
复审:黄友光
出品:庐山市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