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低空经济+物流”是目前低空经济商业化应用最广泛的场景。1比起利用小型无人机进行末端配送,能够进行区域间支线运输的中大型无人机是低空经济中具有高度研究价值的类型,也将给低空物流带来更多商业机遇。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明确将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纳入适航管理,故配合民航当局的适航管理要求仍然是相关企业开展规模化无人机商业化物流运输的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因此,本文将以无人机适航管理的角度为切入,从设计批准、生产批准和适航批准三个方面展开,对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证件相关的法律要点进行分析。
一、设计批准
设计批准类证件是民航当局颁发的用以表明该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设计符合相关适航规章和要求的证件。此类证件以型号合格证为核心,包括了补充型号合格证(Supplemental Type Certificate,STC),改装设计批准书(Modification Design Approval,MDA),型号认可证(Validation of Type Certificate,VTC),补充型号认可证(Validation of Supplemental Type Certificate,VSTC),设计批准认可证(Validation of part Design Approval,VDA),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ertificate Technical Standard Order Approval,CTSOA)以及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arts Manufacturer Approval,PMA)。但出于篇幅和适用广泛性的考虑,本文仅围绕核心证件的审定要素进行展开。
(一)型号合格证的审定基础
型号合格证的取证要点在往期文章《“低空经济+物流”如何布局?——从法律视角展开(上)》2中已经进行了阐述。除了型号合格证的申请要求、材料准备以及颁发流程外,值得讨论的还有型号合格证的审定基础。
型号合格证的审定基础是对某一民用航空产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标准,包括适用的适航规章、环境保护要求及专用条件、豁免和等效安全水平结论。要对某一类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设计审定,首先需要确定就是型号合格证的审定基础。
经典案例:航天时代飞鹏有限公司旗下FP-98无人运输机是开启海南省首次无人机公共货运物流跨海飞行的机型。3该种机型于2023年5月21日申请了限用类型号合格证,并于2024年3月29日获证。根据其型号合格证数据单4记载,FP-98型号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就是以《高风险货运固定翼无人机系统适航标准(试行)》作为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进行取证审批的。
但并非所有无人机都存在相应有效的适航规章作为依据进行型号审定,此时就需要民航当局新颁与适航规章具有等效安全水平的专用条件,在保证适航安全的基础上推动新型无人机的开发进程。
具体而言,专用条件是根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规定,由于提交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民用航空产品,具有新颖或独特的设计、非常规的预期用途或者可能产生不安全状况,从而使得既有的适航规章没有包括适当或足够的安全要求,进而需要由民航局制定颁发补充的标准条件。
典型如上海峰飞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限用类无人驾驶航空器V2000CG,就是以《V2000CG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专用条件》作为审定基础进行型号合格证取证工作的;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西安飞机设计研究所研发的TP500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也因民航局尚未针对该类型的航空器系统颁发适航规则,而补充制定了《TP500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专用条件》,并以此完成了设计批准审定。
(二)型号合格证的设计保证系统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第二节系统规定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批准程序,其中不仅包括了型号合格证的申请、颁发流程,也涉及到无人驾驶航空器申请人和持有人所建立的设计保证系统(DAS)的基本要求。设计保证系统是民航当局审批和颁发型号合格证的基础,是设计批准申请人或持证人建立的,使得其具备所要求的设计职能、适航职能和独立监督职能的体系。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第十四章则更具体地规定了设计保证系统的适用条件、基本要求以及管理程序等。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和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申请人和持有人都应当建立适当的设计机构,表明该设计机构已经建立并保持一个设计保证系统,能够对申请范围内的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设计更改进行控制和监督。
根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设计保证系统应当能够使得设计机构符合以下要求:1、确保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或者设计更改符合适用的适航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2、确保其责任与下列相符:(1)本规章的适用条款;(2)第21.481条确定的设计保证系统的能力清单;3、独立地监督对设计保证手册规定程序的符合性和充分性,并且具有反馈机制,向承担落实纠正措施职责的个人或者部门提供反馈。
《型号合格审定程序》中仅要求申请运输类飞机或运输类旋翼航空器、拟装于运输类飞机或运输类旋翼航空器的发动机或螺旋桨的型号合格证的申请人提交关于设计保证系统的符合性说明,而申请其他民用航空产品型号合格证时则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提交该项符合性说明。但对下游无人机物流企业来说,在选择合作的无人机企业或者采购无人机时,必然需要对目标无人机机型以及潜在合作企业的生产情况进行考察。从长期开展低空经济物流业务的角度出发,建立设计保证系统是获得设计批准的重要一环,也是无人机设计安全和企业生产能力的体现。
二、生产批准
生产批准类证件即为生产许可证,是用以表明允许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和经批准的质量系统生产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的证件。需要注意的是,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旨在确保民用航空产品制造人具备符合民航当局要求的质量控制体系,能够按照设计批准的要求进行持续稳定的生产。因此,不同于型号合格证的可转让性,为了保障产品生产的质量体系,生产批准类证件不得转让。关于生产许可证其他的基础内容在往期文章《“低空经济+物流”如何布局?——从法律视角展开(下)》5中已有分析,本文仅进行适当补充。
取得生产许可证是企业进行大规模商业化生产的必备证件,但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在正式取得生产许可证之前仍然可以依据型号合格证(TC-Only)进行少量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根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是指当某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已取得型号合格证,但尚未获得生产许可证时,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或其转让协议书持有人进行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生产活动。
典型案例:亿航智能旗下的EH216-S型无人驾驶载人航空器于2023年10月12日获颁了型号合格证,其型号合格证数据单上显示的生产依据为“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亿航智能于2023年12月21日就向第一批客户完成了交付,同年12月28日,EH216-S无人驾驶航空器还在广州、合肥两地完成了首次商业飞行演示。6而EH216-S型无人驾驶载人航空器的生产许可证获证则是在2024年3月28日。
相较于依据生产许可证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依据型号合格证进行的生产则需要接受适航当局更广泛的介入和更严格的监管。具体来说,在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期间,民航当局将会同步开展生产许可审查,借此保障该型号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航安全。只有局方认为制造人符合《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第五章的要求,才会与制造人达成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计划安排,同意制造人按照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规定进行特定型号民用航空产品的生产。
在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过程中,制造人需要建立生产检验系统,并为每一完工的民用航空产品提交制造符合性声明,从而确保生产出来的民用航空产品符合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的状态。此外,不同于依据生产许可证进行的生产,以型号合格证生产的民用航空产品必须进一步表明符合性才能够获得适航证或适航批准标签,从而又延长了该型号无人机从生产到最终投入使用的流程。
可以看出,依据型号合格证进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过程较为繁琐,需要对接民航当局的管理,持续接受制造符合性检查和监督,无人机产量也相应会受到影响。但对于寻求适配合作机型的下游物流企业而言,此时就可以与上游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展开对接,通过货运试飞等活动判断该种机型是否能够满足企业的预期物流运输要求,从而考虑是否进行下一步的商业合作。
三、适航批准
适航批准类证件是局方向某一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或者零部件颁发的,用以表明该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或者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并且处于安全可用状态的证件,具体包括适航证,出口适航证(Export Certificate of Airworthiness,ECA),特许飞行证(Special Flight Permit,SFP)以及适航批准标签(Airworthiness Approval Tag,AAT)。其中特许飞行证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适航证件,仅起到类似于适航证的单机飞行确认的作用;而适航批准标签则仅适用于证明局方设计批准审定过程中的原型发动机、螺旋桨或试验件,生产批准持有人生产的发动机、螺旋桨或零部件以及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发动机、螺旋桨或零部件是否具有符合性、批准适航性和证明适航性,因此在此处不做过多讨论。
(一)适航证
适航证分为标准适航证和特殊适航证。取得型号合格证的正常类、运输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其航空器可申请颁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标准适航证;取得型号合格证的限用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其航空器可申请颁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特殊适航证。
典型案例:2023年12月28日,亿航旗下EH216-S无人驾驶航空器系载人型eVTOL就依据正常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型号合格证获颁了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标准适航证,成为了全球首个获得适航证的无人驾驶载人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72024年5月20日,远度科技ZT-120V无人机系统获得了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特殊适航证,成为了首款获得特殊适航证的中型复合翼无人机;82024年12月10日,海鸥飞行汽车集团自主研发的EAGLE-300-XFA2无人机也获得了民航局颁发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特殊适航证,成为了全国首款取得此证的大型多旋翼无人机。9
标准适航证的申领要点详见《“低空经济+物流”如何布局?——从法律视角展开(上)》10一文,下文主要将以特殊适航证为展开。一般而言,用于低空物流运输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获颁的均为特殊适航证。而在特殊适航证的申请过程中,其预定运行场景和特定限制条件相关的符合性内容则是局方审查的重点。取得特殊适航证的限用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需要在民航当局规定的限制条件下飞行,限制条件一般包括航空器仅能载货运行、昼间飞行等。此外,此类无人机也不得用于载人飞行、进行融合飞行以及在人口密集区域上方飞行。但对于采购无人机用于物流运输的相关企业而言,即使上游无人机生产企业获颁的适航证系特殊适航证,只要遵守当局对其飞行场景的限制,一般也不会影响无人机的物流运输效率。
另根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审定管理程序》,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航证可以随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一起进行转让。在中国注册登记期间,除非被暂停、吊销,或局方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在按照各项规定进行维修并按照各项运行限制运行时,其适航证长期有效。因此,无人机的单机适航证与航空器可以一体转让,对于意在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长期从事物流运输活动的企业而言,则无须担心转移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权后相关证照的再取得问题。
(二)出口适航证
拟出口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可申请颁发出口适航证。但出口适航证不得作为批准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的文件。任何出口人或其授权代表都可以申请民用航空器的出口适航证,国产新航空器出口适航证的申请人应向航空器制造人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其他申请人应向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
根据《民用航空器适航批准审定程序》,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提交《民用航空器出口适航批准申请书》,并做出满足进口国适航当局各种特殊要求的说明。对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的国产新航空器,除应提交前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制造符合性声明》。此外,为了满足航空器的适用性申请人需要按照《运营人航空器适航检查单》或与其等效的文件提交相应检查单。在适航检查人员完成航空器检查,确认航空器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且满足进口国适航当局的各种特殊要求后,适航监察员即可完成《出口适航证》的签发。
典型案例:目前亿航智能无人机的海外客户包括阿联酋Ethmar集团旗下的WingsLogisticsHub、日本AirX以及印度尼西亚PrestigeAviation等11,如果后续涉及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对外出口,那么出口适航证的申请则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2024年5月6日,经阿联酋民航总局(GCAA)批准,EH216系列无人驾驶eVTOL航空器(包括EH216-S、EH216-L和EH216-F)在阿布扎比阿莱因的Emirates Falcons Aviation Club进行了多次无人驾驶飞行演示。12值得注意的是,其中EH216-L型号的无人机主要用于大载重空中物流运输,这也给海内外寻找低空物流机会的相关企业提供了新的选择。
四、结语
随着我国低空经济政策的密集发布,“低空经济”日益成为各地重点发展的新赛道。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无人机的设计、研发、生产与应用产业链也逐步成型,为低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除了常规的农林、测绘以及基建等方面,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物流领域的应用场景也逐渐拓宽,从采用轻小型无人机进行快递、外卖的配送,到利用中大型无人机进行长距离、大体量物流运输,无人驾驶航空器在“低空经济+物流”层面的应用也逐渐成熟。本文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设计批准、生产批准和适航批准三方面对低空物流适航管理的法律要点进行了分析,以期为相关企业入局低空物流产业的竞争打下法律基础。
注释:
1、沈映春. 低空经济:“飞”出新赛道. 人民论坛, 2024(8): 74-79.
2、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xZSkA0ZrgS8Lg8heQrWugQ
3、详见中国日报网:https://hain.chinadaily.com.cn/a/202404/26/WS662b20f1a3109f7860ddb1aa.html
4、型号合格证数据单是与型号合格证同时颁发并构成型号合格证组成部分的文件,记载了经批准的型号设计的基本数据和使用限制。
5、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8d3XS9cdJjTzilvTMQ64Zg
6、详见亿航官网:https://www.ehang.com/news/1026.html
7、详见新浪科技:https://finance.sina.com.cn/tech/roll/2024-04-08/doc-inaraweu5354491.shtml
8、详见国际科技创新中心:https://www.ncsti.gov.cn/kjdt/yqdy/yqdt/202405/t20240528_158473.html
9、详见新浪财经:https://finance.sina.com.cn/roll/2024-12-12/doc-inczeqsr3070275.shtml
10、同前注②。
11、详见腾讯网:https://news.qq.com/rain/a/20240408A03ZCZ00
12、详见亿航智能官网:https://www.ehang.com/cn/news/1084.html
感谢实习生张楚玉、董新雨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作者
卢健 律师/高级合伙人
jian.lu@dentons.cn
个人信息保护评估师(CCRC-PIA)
执业领域:数据合规;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刑事
杨箫 律师
yangxiao@dentons.cn
执业领域:数据合规;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刑事
林芳 律师
lin.fang@dentons.cn
执业领域:数据合规;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刑事
陈妍意 律师助理
yanyi.chen@dentons.cn
执业领域:数据合规;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刑事
作者文章
论金融机构数据利用困境与法律应对
“低空经济+物流”如何布局?——从法律视角展开(下)
“低空经济+物流”如何布局?——从法律视角展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