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蜀山区教体局2024行政处罚文书
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合肥* * * *科技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376号
当事人证件类型及编号:营业执照91340111MA8P90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许 * 远198 * * * * * 936
2024年10月1日-7日,为持续巩固“双减”成果,健全校外培训治理长效常态机制,深入治理隐形变异违规培训,包河区组织开展国庆假期校外培训监管巡查。
2024年10月6日下午,执法人员对包河区徽州大道376号香港街E栋3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仅取得《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当事人对收取中小学生培训费用共计280350元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无异议。
案件调查过程中,我局于2024年10月31日、11月11日两次对当事人下达了《校外培训监管询问通知书》,2024年11月18日下达了《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已按规定退还中小学生家长预收费未消课费用共计2242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53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认定本案违法所得为56070元。
上述事实有核准书、营业执照、现场检查材料、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招生收费退费等证据佐证。本案无从轻从重情节,应予一般处罚。
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对当事人下达了《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当事人在仅取得《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的情况下,组织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构成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的行为,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53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6070元整。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合肥市教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合肥包河区教育体育局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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