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合肥学有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地址: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与屯溪路交叉口东环广场AB幢101、201室
当事人证件类型及编号:营业执照91340111MA8PXF1CX4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沈洁135 * * * * 3303
接群众举报线索,2024年11月16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包河区马鞍山路新都会环球广场写字楼16楼1606室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正在开展学科类培训。经查,当事人举办的作业托管和自习室,存在未经审批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为,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该处地点经营主体实际为合肥学有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包河区马鞍山路与屯溪路交叉口东环广场AB幢101、201室,实际在注册地址以外的场所未经审批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当事人承认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对收取学生培训费用共计13050元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无异议。
案件调查过程中,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校外培训监管询问通知书》,2024年11月25日下达了《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已退还学生预收费未消课款项共计11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53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认定本案违法所得为11950元。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现场检查材料、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招生收费退费等证据佐证。
鉴于当事人能够认真整改,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按照要求退还学生家长预收费未消课费用来主动消除影响、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我局于2024年12月1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校外培训监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综上,当事人未经审批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和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举办(学科类培训);
2.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3900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合肥包河区教育体育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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