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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上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在北京举行。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授予352个集体“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授予368名个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开展这一表彰,这在党和国家历史上是第一次。
受到表彰的模范来自全国各地各行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实绩突出,评选表彰旨在引领各族人民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团结奋进新征程、积极建功新时代。
辽宁省共有10个单位被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12名个人被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营口市2名个人被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我区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大队长、一级警长丛崴获此殊荣。
⠀⠀⠀⠀⠀⠀⠀⠀⠀⠀来源丨区委统战部
⠀⠀⠀⠀⠀⠀⠀⠀⠀⠀编辑丨杨芳仪
⠀⠀⠀⠀⠀⠀⠀⠀⠀⠀校对丨赵参辉
⠀⠀⠀⠀⠀⠀⠀⠀⠀⠀审核丨赵参辉 滕昕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