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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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据近两年更新后的政策进行梳理,各省份办理流程或有不同,但总体原则基本一致,文中流程顺序或资料仅供参考。
矿业权设置
矿区总体规划
矿区总体规划(简称“矿区总规”)是确定矿区开发布局、煤矿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办理核准和建设生产的基本依据。
(1)编制主体
大型煤炭矿区的总体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矿区其总体规划由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但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由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2)规划修编
已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编制矿区总体规划(修改版):
(一)矿区主要边界调整导致规划面积扩大的;
(二)新增井(矿)田的;
(三)原规划井(矿)田合并、分立或重新整合时,增加井(矿)田总规模的;
(四)矿区内已有生产建设煤矿总规模(已建成煤矿和已核准建设煤矿产能之和)超过原矿区规划总规模;
(五)单个煤矿建设规模(生产能力)调整幅度超过 30%及以上的;
(六)涉及的自然保护地或生态保护红线增多且影响明显的;
(七)开采方式(露天或井工)调整导致环境影响变化的;
(八)其他规定情形。矿区总体规划(修改版)申报时间距原规划批复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五年。
矿区规划环评
(1)管理程序
负责编制规划的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在报批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草案前,应将规划环评文件报送与规划审批部门同级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抄送负责审批规划的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
(2)重大变更
对已批准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划的重大调整,应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修改版),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并按程序报批(审)。
矿业权设置区划
矿业权设置区划中勘查开采区块的划分是各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出让矿业权的重要依据。在矿业权审批登记过程中,各级发证机关需要着重审查申请项目是否已编制矿业权设置区划。在矿业权统一配号过程中,需要将申请项目与对应的勘查开采区块进行拟合度检查。
2015年8月18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决定:部、省两级停止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审批或备案核准,与之对应的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的初审、复审、审核等一并取消。
项目核准
核准前期
煤矿建设项目属核准制项目。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四)其他相关手续,目前只需要产能置换方案确认文件、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煤矿煤监部门的安全核准现在也是必须在项目核准前取得的,但并不作为上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申请核准的前置条件。2019年9月17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通知明确提出,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核准权限
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
(1)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2)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根据各省的投资项目目录,基本是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即省级发改委核准)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对新建煤矿的规模要求是不小于120万吨/年,所以,目前新建矿的核准权限应该是都在国家发改委或国家能源局。
2023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
采矿证办理
发证权限
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意见》明确规定,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矿业权出让、登记。
《意见》规定: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出让方式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中标人。以拍卖方式出让的,应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
储量评审
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评审备案。
划定矿区范围
(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与采矿权新立合并审查)。
采矿权登记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非油气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等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
(5)县(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意见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属外商投资项目)
(7)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8)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
(9)矿产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
(10)三叠图
(1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
(12)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取消该文件)
(13)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4)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15)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16)申请人提交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
压覆矿产审批
压覆查询
建设项目用地报批阶段,建设单位需要提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申请表和市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进一步核实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如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发生变化,需重新查询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建设单位可通过网络服务系统(或线下)申请预查询或查询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预查询。建设项目选址阶段,应通过相关信息平台查询拟建项目选址范围内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合理确定选址范围。或由建设单位提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预查询申请表和拟选址坐标,申请预查询。选址坚持不压覆或少压覆矿产资源的原则,尽量避让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和矿业权。查询。建设项目用地报批阶段,建设单位提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申请表和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进一步核实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
压覆评估
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需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申请评审备案。申请评审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
(2)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
(3)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4)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建设项目情况说明;
(5)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结果。
压覆审批
如建设项目的实施将导致压覆区内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应在用地报批阶段申请办理压覆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用地审批
勘测定界
建设用地办理前期需要做勘测定界工作,以确定用地范围。
林地手续和草地手续
露天煤矿用地手续主要有林地手续、草地手续、土地手续。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办理林地和草原手续,依法缴纳植被恢复费。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已实行合并办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露天煤矿用地取消土地预审环节)。
建设用地审批
煤矿项目通常属于单独选址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提出用地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4)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5)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相关规定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3〕394号)等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201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作为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备案
2014年12月9日,原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的公告》(2014年第29号),公告明确: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一级评估报告不再报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二级评估报告不再报送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三级评估报告不再报送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各级评估报告不再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查。
取水许可审批
2016年12月15日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为取水许可审批。
节能审查
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 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 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 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 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 入生产、使用。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不单独节能审查目录
2017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规定:对于本目录中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审查程序
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1)根据各省市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省一级单位负责。
(2)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负责节能审查。
(3)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5000吨标准煤(不含5000吨)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4)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5000吨标准煤(不含5000吨)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其节能审查由同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不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但需要结合能源消费情况出具《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说明和节能承诺》,列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年电力消费量等内容。
水保方案审批
报告书(表)
根据2019年5月31日《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规定: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审批权限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5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0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相关规定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规划环评关系
符合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的煤炭采选建设项目,应依法编制项目环评文件,在开工建设前取得批复。
重大变更
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规定,以下情形属于煤矿建设项目重大变动:
规模:设计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井(矿)田采煤面积增加10%及以上;增加开采煤层。
地点:新增主(副)井工业场地、风井场地等各类场地(包括排矸场、外排土场),或各类场地位置变化;首采区发生变化。
生产工艺:开采方式变化,如井工变露天、露天变井工、单一井工或露天变井工露天联合开采等;采煤方法变化,如由采用充填开采、分层开采、条带开采等保护性开采方法变为采用非保护性开采方法。
环境保护措施: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或综合利用等措施弱化或降低;特殊敏感目标(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保护措施变化。
矿山地质保护与土地复垦
相关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要求,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合并编报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要求: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主要依据为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及备案表。
方案审批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采矿权发证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生态修复处备案。
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
编制要求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后,设计单位要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标准,编制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审批
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300万吨/年及以上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1000万吨/年及以上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设计审查;
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30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10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能源局负责设计审查。
安全预评价
相关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等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是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重要依据之一。201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明确,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作为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备案
2009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取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评审备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9〕13号)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不再评审和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在提交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和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要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公开公示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项目外,用于行政许可、认定、备案等前置服务或行政处罚依据的安全评价报告须全文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相关规定
201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作为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
审查审批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之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者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评审意见。
开工备案
相关规定
依据《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以及拟开工日期等,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备案,有关部门应出具备案回执。
办理要求
根据《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制度》规定:煤矿企业从事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在取得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后,应按照《为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的相关要求,申请登记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各省份提交资料或有出入。
竣工验收
联合试运转
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作方案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专项验收等工作的可以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不超过12个月。
竣工验收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进煤矿项目核准建设投产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8〕84号)要求,联合试运转、专项验收等工作完成后,煤矿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企业自行组织煤矿项目竣工验收,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等证照。
各级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均不再组织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前项目单位应对照已确认的产能置换方案开展自查,确保退出产能煤矿在新增产能煤矿投产前关闭到位,并将产能置换方案落实情况与项目竣工验收情况一并报告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相关规定
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矿应当按照矿(井、露天坑)为单位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一级法人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颁发机构
2020年9月中央决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更名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仍由应急管理部管理。
并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权限移交至各省能源局安全处办理颁发。
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相关规定
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矿应当按照矿(井、露天坑)为单位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一级法人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颁发机构
2020年9月中央决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更名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仍由应急管理部管理。
并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权限移交至各省能源局安全处办理颁发。
其他可能涉及程序
文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各省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文物局的要求。
申请材料:
1.盟市文物主管部门向自治区文物局请示文件。
2.项目单位向地方文物主管部门请示文件。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具体保护措施。涉及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工程需上传相关建筑总平面图、剖面图。世界文化遗产需上传申报文本,说明材料。
4.文物调查报告。
5.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6.保护区划及管理规划。
7.拟建区域考古勘探报告。
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建设工程文物行政审批事项许可”办理衔接工作。
交通手续
涉及铁路、隧道、公路的要依法办理交通审批手续。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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