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吗?
隐瞒宅基地转让事实
冒充房主卖房获利
而后消失不见
“空手套白狼”
8月20日以来,镇雄县公安局南城派出所民警陆续接到群众陈某、杨某、郑某三人报警,称通过镇雄县某中介公司向周某购买房屋,没曾想付完首付后,周某却“人间蒸发”了!
经查,周某2018年因拆迁获得150平米的宅基地,2019年,周某将宅基地转让给陆某,而后陆某又将宅基地转让给了闫某。2023年8月,闫某按照相关政策,凭借宅基地所有权置换了3套小区住房。
2024年5月,周某偶然间得知其最初转让的宅基地已被换成住房后,生出了“歹意”……
周某找到镇雄县某房屋中介公司,故意隐瞒宅基地所有权已转让他人的事实,提供已失效的宅基地房屋所有权证明“蒙混过关”后,便要求中介帮自己售卖镇雄县某小区的3套住房。
随后,周某通过中介,将三套住房分别以23.5万元、22.4万元和30.78万元的价格,售卖给陈某、杨某和郑某三人,三人则向周某预付了首付款,共计21万元。
而周某委托中介售卖的3套住房,实际就是闫某置换的3套住房。目前,周某因涉嫌诈骗,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办理中。
自诩聪明的头脑
可惜也没用在正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签发丨夏应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