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六
某公司养殖场违法排放养殖废弃物案
案例名称: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案
处理情况: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某公司养殖场通过水泵向溪沟排放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59000元(伍万玖仟圆)。二是责令该公司对排放至溪沟中的粪污进行清理。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发现某国控水质自动监测站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凌晨4时至12时断面水质超标,立即组织人员开展断面水质超标原因排查。结合国控水质自动监测站数据及区域污染源类型、分布、数量和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指标性质,推断出污染源性质为畜禽养殖废水;现场通过污染物水质快检包对排查区域内的某公司养殖场上游及下游水体进行取水检测,发现上游来水未超标,而河道下游总磷、氨氮超标,最终锁定污染物来源于某公司养殖场。随即,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立即对某公司养殖场进行了现场环境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养殖场下方约100米的沟渠中有废弃粪污淤积,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养殖场负责人在晚上十二点左右将清水池粪污排放至厂区下游河道。
二、处理处罚情况
该公司养殖场向溪沟排放养殖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规定,依法应当处罚。
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经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对某养殖公司养殖场通过水泵向溪沟排放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59000元(伍万玖仟圆),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三、案件启示
污染源在水环境中输出与响应是一个综合复杂的过程,执法人员充分利用水质自动在线监测数据,结合河流的流速推算出污染源位置,精准发现污染源。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通过普法宣传教育,有效提升了当事人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守法意识。
(企业下方溪沟照片)
来源 | @昭通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