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十
某机动车检测公司擅自改变检测方法
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6日,昭通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通过机动车检测视频监控平台及现场检查,发现昭阳区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及《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对于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应使用Y型取样管对汽车两个排气管进行同步取样检测,但经查阅视频监控及调查询问检测等相关人员,2024年2月5日该检测站对某车辆未使用Y型取样管进行取样检测,检测人员为了投机取巧,只通过单取样管对一个排气管进行检测,擅自降低检验标准,导致检测结果数据失真,并且报告授权人未认真开展审核工作,出具虚假的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二、处理处罚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对该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同时没收违法检测此车辆的环保检测费用7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当前,移动源排放的污染物已成为制约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重要因素,机动车检测公司作为移动污染源管控的关键环节,其弄虚作假行为既影响污染防治攻坚治理成效,又干扰市场健康秩序影响行业发展,更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为此,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及时遏制问题高发态势,已经迫在眉睫,通过案件查办,让第三方机构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
来源 | @昭通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