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因为一张6%的发票被处罚了!即日起,会计不要这样开发票了!
某物流企业开具6%发票被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温州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税稽罚〔2023〕130 号
处罚事由:2022年你单位替杭州某某捷达快运有限公司等公司提供货物运输业务,并开具了税率为6%的服务类增值税发票,全年这部分业务量共计含税金额1126786.2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该项业务应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造成少缴增值税29257.04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24元。以上违法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偷税行为。
处罚结果:罚款30281.04元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有人可能会疑惑:物流公司运输货物,为他人提供“物流辅助服务”,开具6%的发票为什么会被处罚呢?
跟小编用案例一起来分析一下:
假如梅松公司是一家物流企业,A企业将一批货物交给梅松公司运输,梅松公司又将这批货物委托B公司运输,他们互相开具发票如图所示:
大家觉得这样的开发票过程是否有问题?
当然有问题!如果这样开具发票的话,梅松公司作为物流企业是涉嫌偷税漏税的!
梅松公司收到B公司的交通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后,然后全部给A企业只开具6%的“物流辅助服务”,显然是与真实的经济业务不符,存在明显的逃避纳税行为。
梅松公司提供给货主的服务是:物流辅助服务+交通运输服务
虽然后者不是梅松公司自己提供的,但是相当于是“转销”服务,也是增值税应税范围。由于二者服务的税率不一致,因此梅松公司构成兼营行为。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但是不是所有的高税率购进,低税率卖出都是不被允许的呢?比如:购进按13%税率抵扣,能开9%或6%的发票吗?
按13%购进能开9%吗?
当然可以。
给大家举两个例子:
以上两个案例,涉及的是增值税中一项特殊销售行为:混合销售。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混合销售要想成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即向同一客户销售);
2、该行为必须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应税行为。
此时的税务处理如下:
依据主业纳税。
①以销售货物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②以销售服务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再给大家举两个例子:
注意:以上两种行为必须是在一般计税方法下,才可以抵扣进项税,若是采用的简易计税方法,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
所以,在日常经营中,增值税并不是进项13%抵扣,销项就要按照13%来开票,大家平时也可以注意一下这些细小的知识点,对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也是有帮助的哦~
特殊的税筹:增值税税率13%→9%
看老会计如何实现!
一、4种业务,13%变9%
二、3种业务,9%变6%
注:导图中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实务依据。
税局明确!
3%的专票可以抵扣9%或10%进项!
1、3%可以抵扣9%/10%,1%不能抵扣9%/10%
疫情期间,12366某地税局答疑时明确,纳税人取得1%专票农产品专用发票可以按照9%/10%计算抵扣,如今,疫情已经过去,关于农产品抵扣又有新答复:
也就是说,目前,取得农产品1%专票,不能按照9%进行抵扣。当然,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可能存在差别,具体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2、怎么计算抵扣呢?
举个简单的例子: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开具的一张农产品专用发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3000元。
则,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100000*9%=9000(元)。
注意,此处是用不含税金额来计算进项税额。
3、购进农产品用于深加工,还可以加计扣除1%
还是上述例子,A公司在购入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领用进行深加工时(加工13%税率的货物),再加计1%进项税额。(即可以按照10%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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