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律权威,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达旗人民法院依法对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请广大群众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0477-5215740
被执行人:周耀武
执行案号:(2021)内0621执恢204号
身份证号:15020219720301****
执行标的:19921409元
被执行人:魏国珍
执行案号:(2023)内0621执288号
身份证号:42220119661212****
执行标的:1135100元
被执行人:李超明
执行案号:(2023)内0621执288号
身份证号:42220119630708****
执行标的:1135100元
被执行人:石二利
执行案号:(2023)内0621执398号
身份证号:15272219690615****
执行标的:1282608.59元
被执行人:李万荣
执行案号:(2023)内0621执240号
身份证号:15272619720719****
执行标的:2600000元
被执行人:裴霞
执行案号:(2023)内0621执240号
身份证号:15270119761027****
执行标的:2600000元
被执行人:陈建忠
执行案号:(2023)内0621执240号
身份证号:14232519750920****
执行标的:2600000元
被执行人:苗子林
执行案号:(2023)内0621执240号
身份证号:15272619600723****
执行标的:2600000元
被执行人:赵宝
执行案号:(2023)内0621执236号
身份证号:15272219760421****
执行标的:380000元
被执行人:郭于良
执行案号:(2023)内0621执277号
身份证号:15030419781018****
执行标的:51360元
以上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达旗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责令你(单位)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达旗人民法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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