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全县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一、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对象
二、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项目
(一)普通城乡居民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项目如下:
1.遗体接运(仅限周宁县行政辖区范围内);
2.遗体存放(遗体冷藏72小时内);
3.遗体火化(平板炉);
4.骨灰寄存(一般格位寄存一年内)。
(二)逝者为城乡困难居民(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以及经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无主遗体等)在免除普通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基础上,对普通纸棺和普通骨灰盒(200元以内)项目的费用予以免除。
以上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实际免除殡葬服务费用低于免除项目标准的,经核准后据实予以免除;超出免除项目标准的费用或选用其他非基本服务项目,由丧属按规定标准支付服务费用。
三、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流程。
1.属于第(一)类对象的由丧事承办人前往逝者户籍所在乡(镇)民政办申请;属于第(二)、(三)、(四)类对象的由丧事承办人前往县殡葬事务中心申请;属于第(五)、(六)类对象的由县殡葬事务中心直接办理。
2.符合免除费用条件的对象,由丧事承办人在办理申请时,并出具以下证件或证明材料:
(1)丧事承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3)逝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未办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提供户口簿原件,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提供《出生证明》),逝者为城乡困难群众的应再提供低保等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4)逝者为非周宁户籍的,须另提供以下材料:在周宁就学的应提供《学生证》或《学籍证明》,在周宁工作的应提供《社保缴费凭证》,退休领取待遇的应提供《养老金明细表》或《退休待遇核定表》,驻周宁部队现役军人的应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
各乡(镇)民政办和县殡葬事务中心具体负责审核申请对象是否具备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的条件,指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周宁县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免除申请表》,为承办人提供办事所需证件、证明等材料的免费复印、打印服务,并签批审核意见。
(二)减免流程。对于符合减免条件的,由周宁县殡仪馆直接减免相应费用;对于享受不同减免政策的,由周宁县殡仪馆当场告知;对于因法定节假日、证件不全或对现场减免资格核验结果有异议的,由丧事承办人先行支付相应费用,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经审核通过后前往周宁县殡仪馆办理退费。
四、资金安排
免除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局按季度预拨一定经费至县民政和人社局,季末逐一核实结算,年底统一结清,保证经费足额、及时划拨到位。
五、工作要求
实施惠民殡葬,免除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是县委、县政府为民办事、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宣传、抓好落实。县民政和人社局要对惠民殡葬政策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防止出现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等现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免除费用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免除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政策根据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需求状况适时进行调整。本通知由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执行后,《周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周政办〔2012〕148号)同时废止。
附件:周宁县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免除申请表
周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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