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全县劳务派遣单位:
为支持劳务派遣单位稳岗位促就业,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业务经办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4〕164号),现就做好我县2023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业务促进经办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对象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劳务派遣”或“人力资源服务”,且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向分公司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分公司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需提交申请。
二、享受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月平均参保人数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中小微企业。
3.在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年度及审核期间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规定,不属于严重失信企业和受环保处罚企业。
4.涉及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并按规定用途使用;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且按照用工单位企业划型计算返还比例;涉及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部分不享受稳岗返还。
5.享受劳务派遣单位拨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的用工单位均需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要求。
三、享受金额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
四、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前往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提交申报材料,所需申报材料如下:
1.《劳务派遣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附件1(加盖劳务派遣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劳务派遣单位公章);
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劳务派遣单位公章);
4.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年度参保花名册-附件2(加盖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公章);
5.拟拨付用工单位明细表-附件3(加盖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公章);
6.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告知函-附件4(一式两份,加盖劳务派遣单位公章);
7.其他资料(加盖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公章);
①参保人员为申请单位自有员工(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的,需提供劳动合同、该年度员工考勤记录表和工资发放流水或个税申报记录,依法开展承揽、外包的还需提供相关协议;
②参保人员为被派遣劳动者(不含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需提供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书面劳务派遣协议、每月结算票据、劳动合同、该年度员工考勤记录表和工资发放流水或个税申报记录。
五、注意事项
1.涉及劳务派遣单位自有员工的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依规使用,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支出,也可用于原材料采购、设各购置、技术研发、营销推广、物流运输、场地租赁等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涉及被派遣员工的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由实际用工单位按照上述用途使用。
2.劳务派遣单位在收到资金后1个月内拨付到位,并向经办机构提交《劳务派遣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及拨付情况表》及自有员工资金使用凭证、拨付给用工单位的银行转账凭证(含用工单位收到资金确认回执),主动向经办机构退回未使用、未按规定使用和未拨付部分。逾期经提示后1个月内仍拒不提供的,劳务派遣单位退回未使用、未按规定使用和未拨付部分,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申领资格。
3.劳务派遣单位的分公司未经分公司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的,不符合享受条件。
受理地址:周宁县狮城镇公园路33号3楼
联系电话:0593-56522626
附件:劳务派遣单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报材料(请扫下方二维码)
周宁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