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连续13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近日,省人社厅会同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提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本次调整是我省第15次、连续13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对于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亲属基本生活具有重要意义。待遇调整采取定额调整、适当倾斜、托底保障相结合方式进行,具体调整标准是: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月分别增加258元、241元、229元、221元,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残津贴调整参照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执行)、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生活完全、生活大部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月分别调整至4015元、3212元、2409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108元,调整后实际领取金额低于1369元的,调整至1369元)。
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是深入落实社会保障制度要求、促进社会公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是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工伤职工及近亲属的重要举措。下一步,省人社厅将第一时间安排部署待遇调整工作,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各项待遇,确保惠民生、暖民心的政策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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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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