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降低火灾事故风险隐患,保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区限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城市规划区南三环路、西三环路、北三环路、金张掖大道以内及外延50米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三、正月十五(共6天),可在限制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1.鼓楼、大佛寺、木塔、西来寺、道德观、山西会馆、民勤会馆、明粮仓、高总兵府等国家、省、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文庙巷、西来寺巷、南街-西街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博物馆、档案馆等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外围100米区域内;2.医院、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和教学科研单位;3.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影(剧)院、歌舞厅、广场、公园、商业街区等人员密集场所;4.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桥梁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5.房屋走廊、楼道、屋顶及居民住宅阳台、窗口等生活区域;6.仓库、货场、加油站、加气站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7.大型能源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8.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在限制燃放的区域和禁放场所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二)重大节庆(会)期间举办庆典、焰火晚会等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单位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有资质的专业公司严格按照审批数量、规模,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三)燃放烟花爆竹所产生的垃圾由燃放单位和个人自行清扫,保持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限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给予罚款或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全力配合公安部门做好限放禁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以下情形,均可向公安、应急、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投诉举报:2.在限制禁止燃放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经劝阻无效的;3.重大节庆(会)期间举办庆典、焰火晚会等活动,主办单位未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在限燃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收到举报的单位应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严肃进行处罚。举报电话:市公安局甘州分局:110
市生态环境局甘州分局:12369
区城市管理局:0936-8226437
区应急管理局:0936-8243091
区市场监管局:0936-8212315
责任编辑丨王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