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县人民法院古鄯法庭依法妥善调处了一起因为“招婿”提起诉讼引发的分家析产纠纷案件

文摘   2024-11-21 20:01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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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和县人民法院古鄯法庭依法妥善调处了一起因为“招婿”提起诉讼引发的分家析产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了“招婿”在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合法权益,妥善化解了“招婿”型分家析产案件可能引发的潜在社会风险。


基本案情

李某(上门女婿)与王某结婚后与王某父母同家居住多年。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后,李某要求进行财产分割遭拒,遂将王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保证李某的合法权益,经李某申请,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古鄯法庭承办法官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在后续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听取了双方的意见,综合双方婚后财产、男方的家庭贡献、离婚因素等情况,从法定规定、乡村习俗、家庭亲情等多角度出发,分别对原、被告做思想工作,释法明理。在法官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王某及其父母向李某当庭给付90000元,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提醒

根据法律规定,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所谓的“招上门女婿”型婚姻与一般常见的婚姻在法律上并无差异,除非一方有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否则不能改变夫妻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享有平等权利的事实。

入赘式离婚纠纷及其引发的分家析产纠纷,关乎地方社会和谐稳定,该案妥善平稳的调处,是民和县人民法院积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落实家事案件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工作的生动写照。在今后的家事审判工作中,民和县人民法院将更加注重家庭成员人格权益、人身安全、教育成长、情感保护,特别是涉及上门女婿、包办婚姻、残疾人士、失独老人、义务教育等“风险点”可能带来的潜在法律后果和社会影响,坚持把平稳化解家事矛盾、努力引领良好家风、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重点,坚决防止因婚姻家庭纠纷可能引发的深层次社会风险,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贡献法院力量。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八十五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来       源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编       辑 | 民和风情网编辑
终       审 | 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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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 青海昭宁律师事务所,马淼律师 13897335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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