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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上门女婿)与王某结婚后与王某父母同家居住多年。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后,李某要求进行财产分割遭拒,遂将王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官提醒
根据法律规定,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所谓的“招上门女婿”型婚姻与一般常见的婚姻在法律上并无差异,除非一方有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否则不能改变夫妻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享有平等权利的事实。
入赘式离婚纠纷及其引发的分家析产纠纷,关乎地方社会和谐稳定,该案妥善平稳的调处,是民和县人民法院积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落实家事案件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工作的生动写照。在今后的家事审判工作中,民和县人民法院将更加注重家庭成员人格权益、人身安全、教育成长、情感保护,特别是涉及上门女婿、包办婚姻、残疾人士、失独老人、义务教育等“风险点”可能带来的潜在法律后果和社会影响,坚持把平稳化解家事矛盾、努力引领良好家风、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重点,坚决防止因婚姻家庭纠纷可能引发的深层次社会风险,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贡献法院力量。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八十五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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