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博士学位课程的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广阔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体课 程应在 博士生个人培养计划中确定。
(三)外国语。要求能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可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
二、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一)博士学位论文应着重于反映是否在本学科上已掌握坚实宽广的理论知识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是否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理论和实践上,是否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并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二)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可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应用,但不 能作为 博士生学习阶段的科研成果。
(三)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反映在相对完整领域的理论研究成果。
(四)博士学位论文应文句简练,图表清晰,层次分明,分析严谨,计算无误,数据可靠,立论正确。
(五)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简要说明课题的理论意义的,实际价值,国内外研究动态,需要解决的问题和途径以及本人所做出的贡献。
2、说明所采用的研究方法、试验装置和计算方法,并将整理和处理的数据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和讨论。
3、 对所得结果进行概括和总结,并提出进一步研究的看法和
建议。
4、 列出必要的原始数据和所引用的文献和资料。
5、 引用别人的科研成果和与别人合作的部分应加以说明。
6、论文工作须有一定的工作量。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至少二年。
(六)博士学位论文实行匿名评审,评议书寄送范围一般应包括:
1、该学科所属学科评议组的有关成员;
2、国内同类学科或相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
3、在该论文所研究的领域内有成就的学者和专家;
4、校内相近专业的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博士生、硕士生导师;
三、博士学位的申请
(一)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已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业,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规定学分。
(三)毕业已超过一年的博士研究生,有正当理由延误了申请学位的时间,经认真审核属实,可接受其学位申请。
(四)在递交学位申请前一个月完 成 博士学位论文工作,经导师审核同意后,向所在系(院)提出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后,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
(五)在研究生准备学位申请材料的过程中,研究生导师及所在教研室、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者的学历、政治表现、课程学习、考试成绩、论文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认为符合本细则规定要求者予以推荐。并需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如下名单:
1、答辩委员会建议名单
⑴ 答辩委员会建议名单由10名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者组成。
⑵ 主席人选2名,应是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成员或 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者。
⑶ 评阅人人选4名,委员人选4名, 应是 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者,答辩委员会秘书人选1名,秘书人选应为本专业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讲师或讲师职称以上人员。
⑷ 建议名单中至少应有4名外单位的专家,其中外省、市专家不超过2名。
⑸ 学位申请者指导教师和联合指导教师不可以被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六)学位申请材料
1、博士学位申请表[含简历,课程成绩单,科研情况,导师、教研室、系(院)推荐意见]。
2、学位论文双盲抽检表(抽中者提供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为匿名)。
3、授予博士学位人员信息登记表。
4、装订成册的博士学位论文及大摘要各6本(上海市双盲抽检被抽中者另交1本略去本人和导师姓名的论文)。
5、答辩委员会建议名单[由学位申请者所在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递交研究生处]。
(七)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博士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按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办法,将学位论文和论文大摘要(均略去申请者及导师姓名)附统一格式的评议书寄发评议专家。待论文评议意见返回后,做出准予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拟定具体答辩日期,并通知申请者本人及各有关方面。
(八)博士学位答辩工作应在申请者提交申请后二个月内进行完毕,研究生处接受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15日(逾期不再接受本次申请)。
(九)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会
1、答辩委员会的组成要求
⑴ 答辩委员会由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者的5-7名委员(暂定5人)组成。设主席1名,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或相关专业的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者担任。委员4名(其中2名兼评阅人),委员会另设秘书一名。
⑵ 答辩委员会中至少应有2名相关学科的外单位专家且其中1名兼论文评阅人。
2、论文答辩会的程序和要求(详见上海体育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工作程序与要求)。
3、论文评阅的要求
评阅专家应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对是否授予学位表示明确意见(若属于否定意见,至少答辩前一周告知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如二名评阅人的意见均属肯定,则按计划进行论文答辩会。评阅专家的学术评语是评价研究生论文质量的重要参考依据,如有一名评阅人评语属否定,应再增补一名评阅人评阅,如该评阅人评语仍属否定,则将此意见转交全体答辩委员研究,如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仍认为可以答辩,则答辩会仍应举行。如二名评阅人的意见均属否定,则本次申请无效。
(十)论文答辩会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按答辩委员会决议意见修订并得到答辩委员会认可的论文修订本一式六本交研究生处,并按要求在院图书馆网站上传论文电子版。
(十一)凡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授予学位
1、在课程考试或论文工作中因舞弊作伪或抄袭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
2、细则所要求的课程缺项或成绩不及格或论文质量不合格者;
四、博士学位的评审与授予
(一)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应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凡答辩委员会没有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一般不进行评审。对个别有争议的,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组织审核,并经审定确定达到博士学位标准的,可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对某些已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学位评定委员会认真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以做出不授予博士学位或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对经修改后复议仍不合格者,不授予学位,并取消本届申请资格。对以上情况,要从严掌握。
(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需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三)凡申请论文复议的申请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院学位办递交十七本论文及复议申请,院学位委员会重新组织原答辩委员会成员进行评审,提出书面评阅意见和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上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在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决定,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五、其 它
(一)博士学位获得的学位证书,经公示三个月无异议,由院领导在隆重场合上颁发。证书生效日期为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开始。
(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若确认博士学位授错,或发现学位申请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国家学位条例规定时,应予复议,可以撤销已授出的博士学位。
(三)本办法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位办公室备案。
(四)本实施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本实施办法由院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