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日,接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乾县检建〔2024〕5号),我局立案办结了王某宇传销一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乾市监处罚〔2024〕93号),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对涉案的黑色宝马汽车一辆,以及片状黄色金属3块(每个20克)、黄色手镯1只(36.25克)、疑似金钞1张(1克)依法予以没收。
随后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交安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该黑色宝马汽车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16.89万元(报告编号20240920001)。委托国家珠宝玉石首饰检验集团有限公司对片状黄色金属3块(每个20克)、黄色手镯1只(36.25克)、疑似金钞1张(1克)依法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片状黄色金属3块(各为20克)均为足金金条(报告编号X-WT20240043、 X-WT20240044、 X-WT20240045),黄色手镯1只(36.25克)为足金手镯(报告编号X-WT20240042),疑似金钞1张(1克)为足金金钞(报告编号X-WT20240046)。
根据《乾县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乾政办发〔2023〕14号)文件的规定,现拟对:黑色宝马汽车、黄金条3块(各20克)、黄金手镯1只(36.25克)以及金钞1张(1克),依法进行拍卖。
上述物品将全部委托陕西天平拍卖有限公司依法拍卖,拍卖款上缴乾县财政罚没款专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