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政策解读

政务   2025-01-03 19:33   湖北  

老年人身体不能自理

子女亲属不在身边

无人照顾

经济条件困难

请不起专人护理

穿衣、吃饭都是问题……

怎么办?

别怕!

有民政部门兜底!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政策解读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民发〔2024〕73号《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聚焦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现就该工作政策解读如下:


一、救助对象范围


1.已纳入麻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年满6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2.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被评定为完全失能等级、重度失能等级、中度失能等级;


3.自愿入住养老机构;


以上3个条件须同时满足


二、救助额度


1.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的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经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2.各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我市本年度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2024年度2763元)。


三、救助原则


1.“先入住、后救助”,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持入住养老机构的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提出救助申请,经审核通过的于次月支付到申请人本人账户。


2.集中照护的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在机构托养期间生病住院的,养老机构不承担其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


四、申请流程


1.自愿申请。有入住意愿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所在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个人申请。


2.能力评估。各乡镇(街道)将老年人情况上报至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依法组织评估,并反馈审批意见。


3.审查核实。市民政局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批。经审核条件符合的,确定救助额度并按月发放;条件不符合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并告知原因。


4.退出机制。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导致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停发救助。退出低保范围的,自低保取消次月起停发救助。


五、咨询方式


具体申请事宜,可咨询麻城市民政局。咨询电话0713-299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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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莲  陈楠  郭玲 朱秀 王逸帆

编审:谢正武

投稿邮箱:281613349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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