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权益受损时,股东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得到救济?

学术   2024-10-01 00:04   河南  


公司权益受损时,股东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得到救济?

新公司法188条承继了原公司法的规定,董监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新公司法189条的规定,具体而言,公司权益受损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救济途径有以下几种:(1)董事、高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书面请求监事会/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书面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股东前两项请求被拒绝或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4)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前述三种途径请求救济;(5)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受损的,股东可以依照前述四种途径请求救济。

上述救济途径中,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接受股东请求提起的诉讼应当列公司为原告,实际上是公司的直接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将驳回起诉。股东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的是股东代表诉讼,公司在诉讼中没有独立请求权,而是依照《公司法解释(四)》第24条规定作为第三人参加股东代表诉讼。

法条索引:

原公司法

新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无变动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来源:河南省律师协会|新公司法实务问答(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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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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