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只租不管、一租了之”行为说不!

政务   2024-09-29 08:45   江苏  

国际博物馆日定于每年的5月18日,这一天世界各地博物馆都举办各种宣传、纪念活动,庆祝自己的节日,让更多的人了解博物馆,更好地发挥博物馆的社会功能。



  “厂中厂”企业情况复杂、主体不明晰、责任不明、隐蔽性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风险大。为规范“厂中厂”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系统持续开展“厂中厂”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只租不管、一租了之”等违法违规行为。现曝光惠山区2起“厂中厂”典型案例,希望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能够以之为鉴,引以为戒。





案例一

  2024年7月10日,受无锡市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委托的玉祁街道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无锡市亿美保护膜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厂房出租给无锡完美运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未记录检查情况并督促整改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2000元对其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6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8月17日,受无锡市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委托的玉祁街道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惠山区亚飞展柜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厂房出租给新堃通(无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蓉联电机有限公司、无锡汇聚通农产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未记录检查情况并督促整改。

  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惠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6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2.《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

  (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三)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

  (四)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警钟

  出租方和承租方同为“厂中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租赁双方要按照“谁出租谁承担责任、谁生产谁承担责任、谁经营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好“八不准”和“五必须”底线要求,决不能“一租了之”。

  “八不准”

  1.不准出租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厂房;

  2.不准将厂房出租给无照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3.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应予关停的高污染企业;

  4.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应予关停的高耗能企业;

  5.不准将厂房出租给不符合安全生产“三同时”条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企业;

  6.不准将厂房出租给未经审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7.不准将厂房出租给使用特种设备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企业;

  8.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五必须”

  1.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之间必须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并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必须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3.出租单位必须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4.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协同演练。


来源:惠山应急

编辑:许 可

审核:刘 兵

发布:无锡市应急管理局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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