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江县位于云南省最北端,金沙江下游南岸,为两省(云南、四川)三市州(昭通、凉山、宜宾)结合部,地处溪洛渡、向家坝两大巨型水电站之间,是一个户籍人口仅17万余人的小县。这座依山而建、因水而兴的美丽小城,孕育着一支优秀的检察官队伍——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这是一个仅有27名编制的“小院”。但正是这个名不见经传的小院,始终坚持用它的清廉忠诚诠释公平正义,用它的实干担当践行检察使命,用它的务实作为传递为民情怀,书写出了一个个感人至深的检察故事。
今日【昭检人·昭检事】第㊷期
一起品读美丽小城中的检察故事
感受那些令人暖心的瞬间
“喂,请问是检察院吗,我想反映一下养猪场污染的问题……”2024年3月29日,绥江县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绥江县中城镇境内有生猪养殖场因排污处理不当,多次向外排放污水,致使养殖场附近群众饮用水源及其下游环境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和破坏。由于附近没有其他可用的水源点,35户140余名群众面临饮用水困难。
接到线索后,该院立即组织开展了实地核查,并于4月2日进行立案。经调查发现,该养殖场外围有两处污水排放痕迹,一处为冲洗圈舍污水外溢痕迹,一处为沉淀池至化粪池引流管道脱落污染痕迹。针对群众饮水难题,养殖场通过购买桶装饮用水进行临时供应,而生产生活用水则靠群众自行到附近沟渠等地寻找解决,但这毕竟不是长久之计。
为从源头上彻底解决问题,2024年4月8日,绥江县检察院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座谈会议,通报了案件情况,与职能部门共商解决办法,听取相关职能部门的整改措施。会后,该院分别向绥江县环保局、农业农村局、中城镇政府等送达检察建议书,并督促其合力整改。
在多方共同推动下,养殖场更换了排污管道,切实加强了对粪污资源的再利用,并购买3000米水管,接入附近村组蓄水池引水供给群众,有效解决了饮用水难题。
2024年12月13日,承办检察官再次致电群众进行跟踪回访时得知,养殖场污染问题已彻底解决,饮用水也得到了基本保障。目前,相关职能部门正积极实施水池修建及引水工程项目,以期从源头上解决好群众饮用水的安全问题。
“我们要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近年来,绥江县检察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扣“生态立县”战略,立足绥江争当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定位,紧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突出问题,认真履行生态资源保护职能,全力守护绥江的绿水青山,扎实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护航“一江清水出云南”。
2022年,绥江县被生态环境部命名为第六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被省生态环境厅命名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森林覆盖率高达71.99%。这一骄人成绩的取得,与绥江检察的忠实履职和检察队伍的辛勤付出密不可分。
“我们一家人真的很感谢检察院,没有你们的关心和帮助,孩子的医疗费用很难有着落……”2023年4月12日上午,绥江县检察院大厅内,司法救助对象杨某手持锦旗连声道谢,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2022年1月27日凌晨,杨某之子在酒吧与人发生冲突,被打昏在地,经送医检查,被诊断为颅内出血,后转院救治,在住院治疗仅3个月时便花去医疗费用共计30余万元,其中侵权方支付11.3万元,水滴筹筹集资金4万余元,杨某借钱垫付10余万元,几乎掏空了家底。
经绥江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综合分析,杨某之子所受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需继续治疗。因后续治疗费用负担过重,杨某已无力支付,遂于2022年4月29日向绥江县检察院提出救助申请。
受理申请后,承办检察官深入走访调查、多方询问了解,查明案件侵权一方已确无赔偿能力,而杨某家庭属低保户,其妻子因照料儿子暂无收入来源,后续不菲的治疗费用让这个家庭不堪重负。鉴于以上情况,杨某家庭符合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经绥江县检察院多方请示汇报、协调对接,决定给予杨某之子司法救助金5万元。
2023年4月11日,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崔光正带领案件承办检察官等,将5万元司法救助金送到了杨某家中。
坚持应救尽救,做实民生工程。近年来,绥江县检察院与绥江县委政法委、民政局、司法局等多家部门探索构建多元化救助机制,切实把司法救助作为“检护民生”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紧抓实。自2021年以来,该院已向33户因案致困家庭发放司法救助金29.44万元,最大限度纾解家庭困境、传递司法温情、彰显为民情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23年8月20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马某某行贿、串通投标、洗钱罪二审刑事判决书。随后六个月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并未提出再审申请,该判决生效执行。至此,追诉马某某洗钱罪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抽丝剥茧,发现案件线索。2022年12月22日,绥江县公安局、绥江县监察委员会分别以马某某犯串通投标罪、行贿罪移送绥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梳理卷宗材料时,在马某某行贿对象邓某(另外处理)的个人供述中发现,邓某曾要求其索贿对象转账500万元至马某某个人银行账户,马某某又按照邓某的要求办理多张银行卡,帮助邓某转移资金,涉嫌洗钱犯罪。
移送线索,引导侦查取证。发现洗钱犯罪线索后,该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积极引导侦查取证,顺藤摸瓜,一案双查,帮助公安机关明确侦查的方向、重点及思路,确保关键性证据得到及时收集和有效固定。
细致审查,严惩洗钱犯罪。经审查认定,2016年2月2日至5月10日,马某某使用个人银行卡帮助邓某接收受贿款500万元,并提供多张银行卡帮助邓某转账。2023年1月17日,该院以马某某犯串通投标罪、行贿罪提起公诉,同年4月6日,追加起诉马某某洗钱罪。
一审判决后,马某某不服并提出上诉。经二审开庭审理,法院最终以马某某犯行贿罪、串通投标罪、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绥江县检察院始终坚持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首要任务,切实以“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为抓手,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经济犯罪,协力织密反洗钱工作网络,全力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近三年来,该院共受理审查起诉经济领域犯罪案件12件18人,追赃挽损8万元。通过办案为涉案企业追回被盗补偿款6万元,获涉案企业送锦旗致谢。
2024年5月,绥江县检察院获全市反洗钱工作“先进单位”荣誉,1名检察官获“先进个人”荣誉。
荣誉背后是不忘初心的坚守与执着,而山水绥江的检察故事仍在继续。跋山涉水,不改一往无前;山高路远,但见风光无限。未来,绥江县检察院将更加自觉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担当实干、砥砺前行、善作善成,在“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命题中,奋力书写出一个又一个动人心弦的检察故事。
来 源: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编 辑:李廷巧、王 雪
校 对:王汐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