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检释法说理 | 销售“没有药品资质”的药,到底“刑”不“刑”

政务   2024-12-23 16:05   云南  




 刑法应该以什么样的面目展现在世人眼中?检察机关在这个过程中能够做什么?可能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刑法是冰冷恐怖的,常人唯恐避之不及,但是对于检察官来说,刑法本身虽没有温度,但当它与案件事实发生某种具体联系时,就会产生温度。今天,小编和大家分享一个昭通某基层检察院所办理的一起销售假药案件。




案件主人公的名字叫李晓(化名),她在镇上经营着一个小药店。2022年6月,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辖区乡镇药店、诊所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李晓(化名)的药店在出售“没有药品资质”的药,经初步调查,李晓售卖的药品是其在昆明市药材市场一个名叫洪大的人手中进购,经向洪大核实,洪大也不能提供药品资质证明等材料。后经认定,这些药品属于“非药品冒充药品”,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假药。李晓被公安机关以销售假药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收案后,检察官认真审查案件,经核实:李晓没有按照药品订购程序从洪大处进购了这批药物,也知道洪大没有这批药品的资质证明等,因为进购价格相对较低,贪图一时便宜才会犯错。此外,李晓所开的药店地属乡镇,且药店消费者相对固定,于是,在案件后续办理过程中,李晓找到了从其药店购买过上述药品的人,并从购买人手中将剩余药品买回来交给了侦查机关。

结合之前讯问了解到的情况,检察官向侦查机关发出了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经进一步核实,李晓销售假药的时间短、数量相对较少、且覆盖的消费者范围也较小,暂无消费者因服用上述药物造成身体损害。食药安全事关人民生命健康和社会大局,检察官将该线索及时移交该院主管公益诉讼的部门,由公益诉讼部门对李晓提起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部门的检察官对李晓的家庭情况开展了社会调查,经过深入的走访调查,李晓现在一人在家照顾两个年幼的孩子,大的5岁,小的3岁,其丈夫常年在外务工,只有过年才会回家。最后,综合李晓具有坦白、出售假药的数量不大、未对他人造成身体损害、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并对公益诉讼行政罚款积极交纳,检察官对其提出了缓刑的量刑建议,同时建议人民法院对李晓判处禁止令,禁止其在两年内从事药品行业相关工作。

拿到法院判决书的当天,李晓带着她的两个孩子再次到检察院找到承办检察官,含着泪说:“检察官,我以后再也不会干这违法的事了,我一定吸取教训,改过自新。”看着李晓牵着她两个年幼的孩子走出大门的背影,检察官的心里十分感慨,李晓获得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而孩子也会一直有妈妈的庇护。

刑法与具体事实的联系,总是在千丝万缕之间,犯罪人也有他们的喜怒哀乐和辛酸离苦,犯罪背后也有着千家故事,万家灯火。法律惩戒的目的不是让人绝望,而是给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开始的机会。当我们检察官拿着厚厚案卷材料时,不要忘了,伸出手透过一摞摞的材料还能触摸到蕴藏在法律与人性中间的刑法温度。


检察官提醒


消费者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切勿通过路边小摊、社交软件等渠道从无资质商家或者个人处购买,如发现无资质销售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可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反映;生产者和销售者要依法合规经营,不能盲目追求利益而做出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他人健康,还可能使自己身陷囹圄。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98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昭通市检察院新媒体出品

来  源:新闻中心

编  辑:王汐炜、王 雪

校  对:赵   帅

审  核:邹   敏

长按二维码
关注昭通检察


昭通检察
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让群众更快了解昭通检察。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