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应该以什么样的面目展现在世人眼中?检察机关在这个过程中能够做什么?可能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刑法是冰冷恐怖的,常人唯恐避之不及,但是对于检察官来说,刑法本身虽没有温度,但当它与案件事实发生某种具体联系时,就会产生温度。今天,小编和大家分享一个昭通某基层检察院所办理的一起销售假药案件。
案件主人公的名字叫李晓(化名),她在镇上经营着一个小药店。2022年6月,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辖区乡镇药店、诊所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李晓(化名)的药店在出售“没有药品资质”的药,经初步调查,李晓售卖的药品是其在昆明市药材市场一个名叫洪大的人手中进购,经向洪大核实,洪大也不能提供药品资质证明等材料。后经认定,这些药品属于“非药品冒充药品”,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假药。李晓被公安机关以销售假药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收案后,检察官认真审查案件,经核实:李晓没有按照药品订购程序从洪大处进购了这批药物,也知道洪大没有这批药品的资质证明等,因为进购价格相对较低,贪图一时便宜才会犯错。此外,李晓所开的药店地属乡镇,且药店消费者相对固定,于是,在案件后续办理过程中,李晓找到了从其药店购买过上述药品的人,并从购买人手中将剩余药品买回来交给了侦查机关。
拿到法院判决书的当天,李晓带着她的两个孩子再次到检察院找到承办检察官,含着泪说:“检察官,我以后再也不会干这违法的事了,我一定吸取教训,改过自新。”看着李晓牵着她两个年幼的孩子走出大门的背影,检察官的心里十分感慨,李晓获得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而孩子也会一直有妈妈的庇护。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98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来 源:新闻中心
编 辑:王汐炜、王 雪
校 对:赵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