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发布:黄缘闭壳龟领了饭盒,这龟到底能不能养?

乐活   2024-12-03 23:50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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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林快讯︱第七百零五期


先来看视频:

近日,西九龙站海关关员在对进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进行监管时,发现一名旅客经过海关监管区域未申报,其手提袋机检图像异常。经查验,其手提袋内有使用一次性饭盒包装的活体龟1只。后经专业机构鉴定为黄缘闭壳龟,重313.5克。黄缘闭壳龟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所列明的保护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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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在全国集中统一开展为期三年的严防外来物种入侵专项行动,重点打击违规引进、携带、寄递、走私外来物种违法行为。而今,海关对异宠又是点名、又是各种行动,接下来再有人想打走私的鬼点子,怕是再也行不通了。“禁野令”废止后,粉墨登场的“禁入令”接过了接力棒,在《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所有进境动物活体及制品都受到更严格的审查


走私肯定是不对的,这只饭盒里的龟被查到并不冤。但新闻中提到的观点也包括了附录二的问题。跳出走私问题,深究这只龟的合法性,其实主要在“证”的问题上,与华盛顿公约是否列明并没有必然联系,毕竟黄缘闭壳龟是我们的国龟


据公众号环侦大视野发布,黄缘闭壳龟所在的闭壳龟属所有种(三线闭壳龟、潘氏闭壳龟、黄缘闭壳龟、云南闭壳龟等)均属于我国有原生分布的人工繁育龟鳖种类,其人工繁育种群不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于擅自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不能按照犯罪处理。对于擅自收购、运输、出售上述水生龟鳖人工繁育物种的行为,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渔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目前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不明确。那么对于大量买卖人工繁育的上述龟鳖类野生动物行为,能否按照刑法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罚?


答案依然是不能,因为非法经营罪的前提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即必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上述人工繁育的龟鳖类均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适用渔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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