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通知

文摘   2025-01-07 14:56   河北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

审批权承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管委会,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承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

承接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用地审批效率,确保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通知》(冀政发〔202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承接事项

(一)省政府批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省政府授权,由市政府审批。

(二)前款所述范围和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经省政府委托,由市政府审批。

(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建新区土地转用征收,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审批机制

(一)明确审查要点。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开展用地审查,重点审查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权属是否清晰无争议;是否涉及临时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等管控要求;是否已配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是否已落实补充耕地;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实施征收土地的情形并依法履行征地前期程序;以成片开发方式报批用地的,辖区内是否存在开发区等产业园区设立超过10年、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占已批准征收土地面积比例低于50%的情况;是否占用林业部门管理范围内林地、草地和自然保护地,是否占用湿地,占用的是否已按规定办理林地、草地、自然保护地、湿地审核审批手续;是否涉及污染或疑似污染地块,用途为住宅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是否已取得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意见;涉及违法用地的,是否依法处理到位;是否涉及信访等问题。

(二)规范审批流程。除保密需要外,用地审查事项全部在省自然资源厅电子政务审批系统上开展。县级政府根据年度用地计划组织开展土地转用征收工作,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牵头汇总材料组卷,审查合格经县级政府同意后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件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审查意见,受理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在审批系统出具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批。涉及补正的,补正次数不超过1次,补正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挂钩计划指标并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通知书,加盖“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收费专用章”,县级政府在收到缴费通知书30日内缴纳,缴费后印发批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及时向自然资源部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备案,每月10日前交互上个月安排计划数据和佐证材料,市政府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交互批准信息和申报材料;完成新增费凭证上传、形成批文后,交互缴费及批复信息。用地审批纸质档案和批复,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永久存档。

(三)统一批复格式。用地批复文号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批系统自动编制生成,批复日期为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批日期,涉及土地征收的批复文件中要包含“受河北省人民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的表述,编制“冀邯政转征、冀邯政挂钩转征、冀邯政工矿利用函〔年份〕**号”文号,加盖“河北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专用章”;涉及保密的,在市政府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将出具的批复和相关审查材料原件报省自然资源厅,由省自然资源厅在批复文件上加盖审批专用章。

三、责任分工

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承接工作。在授权和委托职权范围内,规范实施用地审批,主动接受省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及社会公众监督。对依权限批准用地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承担具体行政答复、应诉责任。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一)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辖区内土地转用征收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本级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土地征收程序,发布征地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及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土地征收安置公告,落实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做好征地信息公开等工作,对用地卷宗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负完全责任,切实维护群众权益。用地批复后,做好批后监管工作。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审查要点对用地申报材料会审,组织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完善报件补正工作,并对相关业务进行培训和指导,规范审查标准和流程等。

(三)财政部门。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的材料,负责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相关费用的拨付,并依法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五)生态环境部门。涉及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负责出具土壤环境质量书面意见。

(六)行政审批、林业部门。负责审查申报用地是否占用林业部门管理范围内林地、草地和自然保护地,以及是否占用湿地,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审批手续。

四、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全面增强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接得住、管得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审批权下放后用地报批工作,各有关部门负责严格按照责任分工抓好落实。

(二)提高审批质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土地征收相关规定进行组卷,严格把握组卷质量,按时上报卷宗和提交补正材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申报材料全方位审查,并对补正事项一次性告知。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用地卷宗,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

(三)强化督导监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各县(市、区)依法履行征地程序、有关费用保障、用地报批质量等情况适时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强化批后监管,严格按照申报规划用途使用土地,坚决防止申报与使用用途不一致的问题。

本工作方案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当前省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权下放承接工作,若有变化,按新政策执行。

来源:邯郸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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