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8月8日7时40分许,嘉兴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在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倒班楼、车间三提升改造项目-倒班楼工程”项目作业时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从7楼高处坠落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30万元。
10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平湖钟埭嘉兴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8月8日,嘉兴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排蒙*勇、李*富、吴*艳、蒋*等人到倒班楼七楼进行粉刷抹灰作业。7时40分许,蒙*勇独自在倒班楼七楼走廊西南侧管道井(施工图标注为水井,以下称水井)进行抹灰时,从七楼井口坠落至一楼地面,当场死亡。
蒙*勇忽视安全,在无安全防护措施的七楼水井口进行抹灰作业时,失足坠落后死亡。
(1)嘉兴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对水井采取满铺木板、脚手片、安全平网等安全防护措施,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颜*新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蒙*勇忽视安全,在无安全防护措施的七楼水井口进行抹灰作业时,失足坠落死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依法不追究法律责任。
2.嘉兴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对水井采取满铺木板、脚手片、安全平网等安全防护措施,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3.颜*新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鉴于颜*新在2023年度未从嘉兴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获取收入,故建议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其他处理建议措施:
平湖市建设局业务主管科室对该项目日常监管不到位,建议平湖市建设局党委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安委办。
事故调查报告原文如下:
2024年8月8日7时40分许,嘉兴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在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倒班楼、车间三提升改造项目-倒班楼工程”项目作业时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30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建设局、公安局、总工会、钟埭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邀请市监委派员参加,市应急管理局王海强同志任组长。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意见。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下一步安全防范措施与整改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平湖钟埭嘉兴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8”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人员基本情况
嘉兴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MA2BAELW9A;法定代表人:颜*新;注册资本:4080万元;成立日期:2018年6月6日;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新仓镇金穗路269号A1-209室;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等。
颜*新,男,因原公司变卖转让,2023年11月9日,担任嘉兴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二)死亡人员情况
蒙*勇,男,系嘉兴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三)项目情况
2024年1月18日,嘉兴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嘉兴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新建倒班楼、车间三提升改造项目-倒班楼工程”进行施工,工程内容为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含消防)、室外附属工程等,签约合同价为870万元。8月初主体工程基本完工后,嘉兴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排工人进行内部粉刷抹灰作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8月8日,嘉兴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排蒙*勇、李*富、吴*艳、蒋*等人到倒班楼七楼进行粉刷抹灰作业。7时40分许,蒙*勇独自在倒班楼七楼走廊西南侧管道井(施工图标注为水井,以下称水井)进行抹灰时,从七楼井口坠落至一楼地面,当场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同在七楼走廊抹灰的蒋*发现蒙*勇从水井口坠落后,立即呼喊吴*艳等人并赶到一楼,发现蒙*勇头部流血,喊其没反应。李*富、吴*艳分别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120急救医生到达现场后判定蒙*勇已经死亡。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平湖市钟埭街道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倒班楼、车间三提升改造项目-倒班楼工程”项目工地。事发水井位于倒班楼七楼走廊西南侧,从七楼至一楼直接贯通,高约20米,水井长边为0.92米、短边为0.78米,内部无任何防护措施。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善后处理费)人民币23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蒙*勇忽视安全,在无安全防护措施的七楼水井口进行抹灰作业时,失足坠落后死亡。
2.间接原因
(1)嘉兴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对水井采取满铺木板、脚手片、安全平网等安全防护措施,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颜*新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事故性质
本起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类别:高处坠落。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蒙*勇忽视安全,在无安全防护措施的七楼水井口进行抹灰作业时,失足坠落死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依法不追究法律责任。
2.嘉兴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对水井采取满铺木板、脚手片、安全平网等安全防护措施,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3.颜*新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鉴于颜*新在2023年度未从嘉兴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获取收入,故建议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六、其他处理建议措施
平湖市建设局业务主管科室对该项目日常监管不到位,建议平湖市建设局党委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安委办。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嘉兴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本起事故教训,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相应资质;经常性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采取技术、管理等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各镇街道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类似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并将本起事故的经过、原因通报给相关单位,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平湖钟埭嘉兴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8”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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