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图应由施工单位绘制!有依据了

百科   2024-12-05 22:30   江苏  


竣工图谁来绘制?


某项目,甲方强压设计院出竣工图,设计师很纳闷,啥时候设计院要出竣工图了?以前不都是施工单位画的吗?但甲方是老大,没办法,设计师只得满腹怨言、晚上加班画竣工图。

那么,竣工图应该谁来出?请看DB34T4574-2023安徽省《建设工程文件收集与归档标准》第3.0.5条:

3.0.5竣工图应由施工单位绘制,并符合下列规定:

1、按图施工没有变更的,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逐张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作为竣工图;

2、施工中有一般性设计变更,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作为竣工图的,由施工单位在原施工图上按变更后的内容描绘并注明变更设计依据,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作为竣工图;

3、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改绘变更后的图纸,由施工单位在改绘的图上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作为竣工图;

4、竣工图的绘制与改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制图标准的规定。

竣工图编制规定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

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

一、基本建设竣工图是真实地记录各种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况的技术文件,是对工程进行交工验收、维护、改建、扩建的依据,是国家的重要技术档案。全国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各主管部门,都要重视竣工图的编制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

二、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特别是基础、地下建筑、管线、结构、井巷、峒室、桥梁、隧道、港口、水坝以及设备安装等隐蔽部位,都要编制竣工图,编制各种竣工图必须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在竣工后),及时做好隐蔽工程检验记录,整理好设计变更文件,确保竣工图质量。

三、编制竣工图的形式和深度,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则由施工单位(包括总包和分包施工单位,下同)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

(2)凡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原施工图(必须是新兰图)上注明修改的部分,并附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

(3)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改变,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者,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由设计单位负责重新绘图;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施工单位负责重新绘制;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绘图或委托设计单位绘图。施工单位负责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并附以有关记录和说明,作为竣工图。

重大的改建、扩建工程涉及原有的工程项目变更时,应将相关项目的竣工图资料统一整理归档,并在原图案卷内增补必要的说明。

(4)竣工图一定要与实际情况相符,要保证图纸质量,做到规格统一,图面整洁,字迹清楚。不得用圆珠笔或其他易于褪色的墨水绘制。竣工图要经承担施工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

四、竣工图的汇总整理工作,按下列情况区别对待:

(1)建设项目实行总包制的各分包单位应负责编制分包范围内的竣工图,总包单位除应编自行施工的竣工图外,还应负责汇总整理各分包单位编的竣工图。总包单位在交工时应向建设单位提交总包范围的各项完整、准确的竣工图。

(2)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指挥部分包几个施工单位承担的,各施工单位应负责编制所承包工程的竣工图,建设单位或工程指挥部负责汇总整理。

(3)建设项目在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应明确规定竣工图的编制、检验和交接等问题。

五、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督促和协助各设计、施工单位检验各自负责的竣工图编制工作,发现有不准确或短缺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修改和补齐。竣工图要作为工程交工验收的条件之一。竣工图不准确、不完整、不符合归档要求的,不能交工验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按交工验收时双方议定的限期补交竣工图。

六、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城市住宅小区建设的竣工图,不得少于两套,一套移交生产使用单位保管,一套交有关主管部门或技术档案部门长期保存;关系到全国性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如首都机场、南京长江大桥等),应增交一套给国家档案馆保存。小型建设项目的竣工图不得少于一套,移交生产使用单位保管。因编制竣工图需增加的施工图,由建设单位负责及时提供给施工单位,并在签订合同时,明确需要增加的份数。

七、大型工程竣工后,凡上述竣工图仍不能满足需要时,可重新绘制竣工图,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力量绘制,设计、施工单位负责提供工程变更资料。

八、编制整理竣工图所需的费用,凡属设计原因造成的,由设计单位解决;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在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中解决;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和需复制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基建投资中解决;建成使用以后需要复制补制的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解决。

九、为了做好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编制工作,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有关细则。

十、本规定从批准、颁布之日开始试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者,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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