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加强县城滨江大道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县城滨江大道(本通告中滨江大道指滨江路左右两侧人行道,包括绿化、景观在内的非机动车道区域)管理,营造整洁、卫生、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广元市城区犬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滨江大道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进入滨江大道应当守法纪、守公德、讲文明、讲礼貌,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爱护各种公共设施,禁止一切不文明行为,服从职能部门管理。
二、在滨江大道开展乐器演奏、歌唱、广场舞等产生声响的娱乐活动应控制好音量,不得超过60分贝,12:00—14:00、21:30—07:30严禁开展产生噪音的娱乐活动。
三、滨江大道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驾驶除执法车辆和消防、救护、抢险、园林、环卫等特种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入内;
(二)擅自摆摊设点、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三)毁坏公共设施设备,破坏植被及景观,损毁花草树木,在建(构)筑物等其他设施和树木、山石等自然景物上搭棚、晾晒衣物或涂写、刻画、张贴;
(四)散养、放养犬只等不文明养犬行为;
(五)倾倒杂物、垃圾,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塑料包装等废弃物;
(六)从事赌博、卖艺、乞讨、非法集会、各类迷信活动;
(七)喧闹滋事、扰乱公共秩序以及进行其它妨碍公共安全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苍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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