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深入落实《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市场监管委通过梳理近一年我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起草更新了《天津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4年版)》。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024年版的天津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拟新增三项内容。包括:
有《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入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
有《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六十条情形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不得向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尚未修复信用的供货者采购食品。
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请附上法律法规依据。请将相关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sfzggwlixk@tj.gov.cn,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