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渭南中院召开2024年度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记者 郝豆 摄
陕西网讯(记者 郝豆)12月24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2024年度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艳琴围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向社会公开发布8件典型案例。市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杜少鹏主持新闻发布会。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艳琴围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发布典型案例。记者 郝豆 摄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杜少鹏主持发布会。记者 郝豆 摄
案例1
非法堆浸提金,环境受损人获刑
——辛某某等人非法买卖危险物质、污染环境案
【案例索引】
一审: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23)陕0522刑初20号
二审: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5刑终217号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下旬,被告人车某某与李某某、车某甲(二人均未起诉)共同出资在潼关县太要镇某社区西峪河东岸荒地修建堆浸池,后因环保整治掩埋未用。2020年12月,被告人辛某某邀请车某某、梁某某合伙堆浸提金。2021年3月,非法堆浸提金行为被发现,车某某等人将提取的黄金876.4克、白银2540克及残渣变卖,获利335500元。潼关县相关部门处置涉案危险废物、应急监测、修复生态共计花费1030158元。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车某某、梁某某在未取得相关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购买有毒物质氰化钠,并用于堆浸提金,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对三人分别判处六年九个月至五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决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1030158元。
【典型意义】
黄河作为中国的第二长河,不仅是重要的水源地,也是连接多个省份、滋养广袤土地的生命线,一直被誉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本案通过严厉惩处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向全社会发出强烈信号: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行为是违法的,而且必将受到追究。本案贯彻“谁破坏、谁治理”的修复理念,不仅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还强制其承担环境修复的民事责任,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司法参与环境保护的决心和担当,昭示着在法治的护航下,黄河流域的绿水青山将得到更加有效的守护。
【案例来源】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