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异议/质疑答复期的规定,两法规定也存在较大区别,具体如下:
九、对重新评审的规定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定,除规定的特定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根据财政部87号令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重新评审情形仅限于几种非常明显的错误情形,具体情形见下图:
但招标投标项目对于重新评审的规定,相对比较宽松,详见下图:
十、投诉处理规定不同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关于投诉的规定,在监管部门、投诉期限、投诉处理流程等方面均存在区别。总体而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规定比招标投标的投诉处理流程更为详细。两法关于投诉规定的区别点见下表:
十一、法律责任不同
1.《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如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因而它强调的是行政责任。
2.《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而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3.《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者调整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有严格的区别。
政府采购是政府改革财政支出管理、调节经济运行的一种基本制度,其着重点是要解决政府内部财政资金如何支出的问题,属于政府内部事务;而招投标是业主率先提出工程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格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