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及其它垃圾的通告

政务   2024-10-10 17:50   江西  
安源区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及其它垃圾的通告





为有效防止露天焚烧造成的大气污染和可能引发的火灾等次生灾害,进一步改善全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禁燃区内(中环路以内)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及其它垃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秸秆及其它垃圾,包括水稻、油菜、花生、玉米、棉花等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田边或水边荒草视同秸秆),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以及其它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如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区禁燃区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及其它垃圾。
三、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城镇村(居)民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垃圾,严禁乱倾倒、乱焚烧。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倡导将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及其它垃圾纳入村规民约,并作为其中重要内容强化宣传教育,确保秸秆及其他垃圾禁燃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五、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及其它垃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在秸秆及其他垃圾禁燃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安源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0日


素材来源:安源生态环境局
责任编辑:漆涵雪

一      审:李甲

二      审:雷宇

三      审:曾政华

萍乡公安
萍乡市公安局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