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举报不是泄愤工具
赵某与村党支部书记高某曾因宅基地纠纷交恶。赵某为发泄个人私愤,捏造杜撰了高某私吞公款、挪用救济款物以及非法占用土地并造成土地大量毁坏等虚假信息,编写了“黑内幕”“刘文彩式的书记高某”等诬告材料,向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作虚假告发。此外,还编写印制了“唤醒全体村民的一封信”等材料,在其所在村内散发、张贴,对高某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影响恶劣。最终,赵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当前有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将信访举报权利异化为泄愤的工具,通过无中生有、捕风捉影、制造谣言等手段,借举报之名行诬告陷害之实。以上案例中,赵某反映高某违纪违法等问题,均为其个人捏造、杜撰,其原因出于个人恩怨,其目的是要把高某“搞倒搞臭”。
赵某的行为属于打击报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诬告陷害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
信访举报误区要避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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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云南新闻广播
编 辑:杨雯迪
审 稿:哏岩凹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