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山区教体局2024行政处罚文书(蜀教罚决〔2024〕第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蜀教罚决〔2024〕第4号
被处罚人: 合肥***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8PGR1R2D(1-1)
地址: 蜀山区贵池路与岳西路
法定代表人:**远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91年7月4日
身份证号码:3408************36 电话:189*****595
委托代理人:**河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93年10月8日
身份证号码:1301************19 电话: 150*****279
2024年10月5日,蜀山教体局根据举报线索,来到位于蜀山区贵池路与岳西路,例行检查合肥***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存在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情况。检查人员在现场发现有23名初中生正在进行数学学科类培训,现场还发现多媒体设备、白板、教材等,存在超出办学许可范围,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
经查,合肥***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取得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合蜀科许[2022]1号),是一家证照齐全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检查组当即约谈举办者,当事人承认超办学许可范围,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拍摄图片、学生信息、交费交易明细截图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违规招收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退还所收费用5313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93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决定不停止执行。
合肥市蜀山区教育体育局
2024年12月10日
蜀山区教体局2024行政处罚文书(蜀教罚决〔2024〕第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蜀教罚决〔2024〕第5号
被处罚人: 合肥***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8P6X55XJ(1-1)
地址: 蜀山区长江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河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93年10月8日
身份证号码:1301************19 电话: 150*****279
2024年10月6日,蜀山教体局根据举报线索,来到位于蜀山区长江西路88号,例行检查合肥***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存在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情况。检查人员在现场发现有19名初中生正在进行物理学科类培训,现场还发现多媒体设备、白板、教材等,存在超出办学许可范围,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
经查,合肥***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取得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合蜀科许[2023]9号),是一家证照齐全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检查组当即约谈举办者,当事人承认超办学许可范围,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拍摄图片、学生信息、交费交易明细截图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违规招收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退还所收费用4389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59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决定不停止执行。
合肥市蜀山区教育体育局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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