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二期
2011年,80岁的孤寡老人阮大爷无人照料,在村委会的协调下,刘师傅与阮大爷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刘师傅照顾阮大爷的日常生活,并负责他的生养死葬;阮大爷则将他的房屋等财产遗赠给刘师傅。协议签订以后,刘师傅像对待亲人一样,无微不至地照顾阮大爷。
2017年初,阮大爷的房屋遇上拆迁,他因此获得了5套回迁房。面对这突如其来的财富,阮大爷没有忘记刘师傅的恩情,他又与刘师傅重新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将包括5套回迁房在内的全部财产遗赠给刘师傅。
2017年10月,阮大爷去世。为了能顺利接受遗赠,刘师傅将阮大爷的妹妹、侄女等关系比较近的亲属诉至法院,要求确认5套回迁房归自己所有。法庭上,阮大爷的亲属认为,阮大爷在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时的行为能力、精神状态有待确认,对协议是否系阮大爷本人所签、签署过程中是否存在胁迫、诱导等情形持怀疑态度,因此不认可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在法庭上,多位村民出庭作证,证明刘师傅对阮大爷照顾得很好。法院最终判决5套房屋的所有权益都由刘师傅一人继承。
大家看到了,刘师傅在承担扶养阮大爷的责任时,并没有预料到阮大爷的宅院会发生拆迁从而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而发生拆迁以后,阮大爷仍然同意继续与刘师傅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由此可以看出,将全部财产给予刘师傅是阮大爷的真实意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这为我们的养老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本案的裁判肯定了刘师傅多年来对老人的照顾,也回应了那句古话——善有善报。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
设计 | 贺臣 编辑 | 杨笛
视频剪辑 | 郭柄杉 摄像 | 徐豫
主编 | 蒋琳
监审 | 钟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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