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是民生之本
超市作为市民日常消费的重要场所
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日前,丽水市莲都区一超市
因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被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
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6日 接消费者举报,丽水市莲都区xx益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随即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了该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事实,区市场监管局迅速开展立案调查。
该案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当事人多次违规被处罚,仍疏于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但鉴于本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最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来源:莲都发布
编辑:小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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