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高速上查获,这三人被曝光!

民生   2024-12-20 16:30   浙江  



酒驾是马路上的一大“杀手”

让不少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本该引以为戒

但还是有一些人心存侥幸

酒后开车上路



现将查获的

酒驾醉驾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希望各位驾驶人引以为戒

↓↓

01

日期:12月11日

姓名:*

车辆号牌:渝A7****

血液中酒精含量:126mg/100ml

查获地点:G4012溧宁高速景宁段

02

日期:12月1日

姓名:赵**

车辆号牌:浙KA****

血液中酒精含量:86mg/100ml

查获地点:G1513温丽高速青田段

03

日期:10月1日

姓名:谭*

车辆号牌:闽HS****

血液中酒精含量:20mg/100ml

查获地点:G25长深高速龙泉段





法律链接







1、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中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饮酒后驾车;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后驾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

远离酒精考验,做平安“驶”者



来源:丽水高速交警

编辑:小路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213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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