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不少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本该引以为戒
但还是有一些人心存侥幸
酒后开车上路
酒驾醉驾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希望各位驾驶人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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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2月11日
姓名:伍*
车辆号牌:渝A7****
血液中酒精含量:126mg/100ml
查获地点:G4012溧宁高速景宁段
日期:12月1日
姓名:赵**
车辆号牌:浙KA****
血液中酒精含量:86mg/100ml
查获地点:G1513温丽高速青田段
日期:10月1日
姓名:谭*
车辆号牌:闽HS****
血液中酒精含量:20mg/100ml
查获地点:G25长深高速龙泉段
1、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中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饮酒后驾车;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后驾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
远离酒精考验,做平安“驶”者
来源:丽水高速交警
编辑:小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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