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但是在追求美的这条路上
大家还是要警惕“美丽陷阱”
以免遭受损害
引发纠纷
花7万余元整形却“打水漂”
2023年12月11日,李女士前往银川市某医疗门诊有限公司,就相关医美项目进行咨询,并通过微信向该公司工作人员转账2980元会员费。2023年12月20日,李女士与该公司达成医疗服务合同,该公司向李女士出具了《实操方案会员确认单》,上面写明了需要诊疗的内容,包括对李女士中庭提升、太阳穴和眼部年轻化、消除抬头纹、外轮廓固定等。
当天,李女士在实施面部、颈部全麻后,注射了医用胶原充填剂。让她没想到的是,之后她一连多天都备感不适。为此,她再次前往该公司要求查看主诊医师的职业医师资格证书,索要自己的病历、注射药品明细,并提出退款,但均被对方拒绝。
李女士消费期间是否被欺诈?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兴庆区人民法院大新法庭副庭长周娟认为,此案首先要确定原告此次的美容整形行为是不是一种消费行为。周娟告诉记者,医疗美容可以分为治疗型医疗美容和消费型医疗美容。消费型医疗美容合同就诊者并非为医治疾病、恢复健康,而是为满足美化外观的个人需求,有较强的可选择性及自愿性,就诊者为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求而接受服务,具有较强的消费色彩,符合消费者的特征。医疗机构不论组织形式如何,目的都是提供有偿医疗美容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特征,而李女士的行为属于消费型医疗美容的范畴。
主诊医生不合格 未告知注意事项
“在这起案件中,虽然李女士的主诊医生是有相关资质的,但是审理发现,他并不具备6年以上的整形美容外科相关工作经验,而且手术前也没有书面告知原告及家属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及注意事项,且没有取得原告本人及家属签字同意。”周娟告诉记者,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有职业医师资格证,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学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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