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6|警示】银川一女子花7万块钱,却得到“美丽陷阱”

时事   2024-11-28 21:19   宁夏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但是在追求美的这条路上

大家还是要警惕“美丽陷阱”

以免遭受损害

引发纠纷


市民李女士花7万余元在银川市一家美容整形机构做完医美项目后,不但没有效果,而且身体还出现了各种不适,双方因此对簿公堂。近日,兴庆区人民法院大新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花7万余元整形却“打水漂”


2023年12月11日,李女士前往银川市某医疗门诊有限公司,就相关医美项目进行咨询,并通过微信向该公司工作人员转账2980元会员费。2023年12月20日,李女士与该公司达成医疗服务合同,该公司向李女士出具了《实操方案会员确认单》,上面写明了需要诊疗的内容,包括对李女士中庭提升、太阳穴和眼部年轻化、消除抬头纹、外轮廓固定等。

当天,李女士在实施面部、颈部全麻后,注射了医用胶原充填剂。让她没想到的是,之后她一连多天都备感不适。为此,她再次前往该公司要求查看主诊医师的职业医师资格证书,索要自己的病历、注射药品明细,并提出退款,但均被对方拒绝。

在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承诺在术后要达到一定的整容效果,可不但没有达到效果,还让自己的身体备感不适,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还所交纳的美容费用及三倍赔偿。


李女士消费期间是否被欺诈?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兴庆区人民法院大新法庭副庭长周娟认为,此案首先要确定原告此次的美容整形行为是不是一种消费行为。周娟告诉记者,医疗美容可以分为治疗型医疗美容和消费型医疗美容。消费型医疗美容合同就诊者并非为医治疾病、恢复健康,而是为满足美化外观的个人需求,有较强的可选择性及自愿性,就诊者为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求而接受服务,具有较强的消费色彩,符合消费者的特征。医疗机构不论组织形式如何,目的都是提供有偿医疗美容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特征,而李女士的行为属于消费型医疗美容的范畴。

作为被告的银川市某医疗门诊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呢?对此周娟表示,消费型医疗美容消费者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医疗美容机构如果存在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形,让消费者在消费期间存在误解,或者医疗美容机构和主诊医生没有相关资质,却从事医疗美容或整形业务,都可以认定为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医疗美容机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在该案中,被告具有相关资质,主诊医生也有医师资格和从事外科医疗美容的相关资质,在营销过程中也没有夸大其词,所以不存在欺诈行为,也就是说,李女士三倍赔偿款的诉求,法院不能满足。”周娟说,虽然李女士三倍赔偿的主张没有被法院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公司就能不履行应有的法律义务。


主诊医生不合格 未告知注意事项


“在这起案件中,虽然李女士的主诊医生是有相关资质的,但是审理发现,他并不具备6年以上的整形美容外科相关工作经验,而且手术前也没有书面告知原告及家属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及注意事项,且没有取得原告本人及家属签字同意。”周娟告诉记者,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有职业医师资格证,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学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验。

“主诊医师不合格,违反了行业规定,应该被相关监管部门处罚。”周娟说。最终经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全额退还了原告李女士交纳的72980元的相关费用。
周娟表示,在诸多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消费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术前对自己的主诊医师的资质不够了解,也不要求与医疗机构签订书面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导致消费者在术后维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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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直播银川 新消息报
审核:马俊 王春 陈敏
编辑:沈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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