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存侥幸!男子第三次酒驾又被查

文摘   2024-11-20 14:39   四川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交警部门查处的驾驶员

通常会痛定思痛认真反省

可偏偏有人不汲取教训
以身试法!
心存侥幸!
一而再再而三的挑战法律红线


11月7日凌晨,达州公安交警直属二大队按照“铁拳治违”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在辖区巴国大道三里坪小学附近路段设立卡点开展酒醉驾夜查行动。

凌晨1时许,执勤民警在对一辆小型轿车进行排查时,发现驾驶人彭某某身上散发出一股酒气,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6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同时查明:彭某某曾先后于2021年4月9日、2023年8月5日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达州公安交警直属二大队查处,而这一次,已经是他第三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了。

目前,达州公安交警依法对彭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罚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

驾驶机动车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

驾驶机动车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饮酒后驾驶

营运机动车


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

营运机动车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莫让“杯聚”成“悲剧”


END



编辑:王  静

责编:郑海燕

审核:彭  涛

终审:孙昌标

来源:达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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