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燃放行为的通告
2025年春节、元宵佳节即将来临,为切实加强“两节”期间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坚决防范烟花爆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确保广大市民欢度一个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国家对烟花爆竹的销售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经营烟花爆竹制品。
二、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从非法渠道购进的产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户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三、严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户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或销售经营烟花爆竹;严禁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严禁在零售店外摆摊设点,“一证多点”销售烟花爆竹。
四、严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批发)烟花爆竹。
五、严禁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8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严禁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严禁在禁(限)区域(时段)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未经公安部门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国家对其生产、经营、存储、运输、燃放等各环节都有法律法规作出具体的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反法律法规或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置自身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安全于不顾,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将受到严厉的处理。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做知法守法的好公民,增强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不要心存侥幸从事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存储、运输、燃放活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织金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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