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巾帼学法】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审查与认定

文摘   2024-12-18 22:18   甘肃  


裁判要旨


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已知晓过错方存在过错行为,其离婚后再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认定。通过调查离婚原因、分析离婚协议内容、审查双方陈述等情形最终认定双方离婚的原因系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导致,且协议离婚时无过错方并未明确放弃损害赔偿的权利,故无过错方在离婚后仍然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并综合考虑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双方结婚时间长短、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无过错方应获得的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



基本案情


徐某向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与鹿某于1995年4月6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鹿某与隗某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不正当关系,且隗某与鹿某于2016年12月4日生育一子,鹿某的行为导致鹿某、徐某双方协议离婚,鹿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故请求判令:一、鹿某赔偿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二、诉讼费用由鹿某负担。


鹿某辩称:第一,徐某在与鹿某离婚时已经就双方的财产以及补偿等事宜作出了约定,徐某再行主张离婚后的损害赔偿无事实依据。第二,徐某所主张的5万元无事实依据,其精神损害已经得到了补偿,而且无证据证明其遭受精神损害的具体数额及计算依据。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与鹿某于1995年4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22年5月9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隗某与梁某原为夫妻关系。鹿某与隗某于2015年12月相识,隗某于2016年12月4日生育一子,经亲子鉴定确定系隗某与鹿某的亲生子。隗某与梁某于2022年4月1日离婚,后鹿某与隗某于2022年9月2日登记结婚。


2022年5月9日,徐某与鹿某在协议离婚时签订《协议》(承诺书),就双方结束婚姻关系及相关隐私问题作出约定。



裁判结果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鹿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一审宣判后,鹿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鹿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与保障,婚姻又是家庭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以保护婚姻关系稳定、促进家庭和谐。同时,为了惩戒婚姻关系之中的过错行为,我国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其旨在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在婚姻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而破裂时,要求有过错的一方对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能够弥补无过错方遭受的损害、抚慰无过错方,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必须符合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其他重大过错”这五类情形而导致双方离婚。若一方存在过错,但过错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者过错虽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但并没有因此导致离婚这一结果,也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一、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提出的主体及条件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提出的主体必须为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若双方都有过错,均无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要适用离婚损害赔偿,既要满足一方必须以提出离婚作为前提条件,同时要满足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姻关系确实被解除的结果条件,二者缺一不可。当然,双方协议离婚,且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无过错方也可以向有过错的配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二、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审查


(一)诉讼过程中对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审查原则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应遵循如下原则:一是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也就说无过错方必须以离婚作为提起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二是要同时满足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姻关系确实被解除的结果条件。否则,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三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过错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应遵循如下原则:一是如果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无过错方的配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且系该行为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最终被法院判决离婚,则无过错方可就此项请求单独提出诉讼。二是无过错方在一审时并未基于法律规定的情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二)协议离婚后,无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审查原则


无过错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仍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需要注意的是,过错方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形,且系导致双方离婚的原因。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不得再提出该请求。同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双方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如果双方的婚姻被宣告为无效婚姻或者双方仅仅是同居关系,则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本案中,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表明一方有过错,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且徐某并未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因而徐某有权再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三、 “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认定


对于“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认定,应当与前述列举的事由衔接,符合该情形的行为在严重程度上应与列举的事由相当,才能够确保该条在适用上的一致。如:多次、长期的出轨行为;与第三人生育子女的行为;欺诈性抚养;严重的吸毒或赌博行为;因性犯罪被判处刑罚;与生育相关的严重过错行为等重大过错。


四、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物质损害赔偿。包括积极财产的减少和消极财产的增加,但不包括期待利益的损失。以“产生多少损失,赔偿多少损失”为基本原则。无过错方需要就对方的过错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包括因过错方对无过错方人身进行伤害导致的精神损害,比如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的精神损害,以及纯粹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的精神创伤、精神痛苦,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给对方造成的精神创伤。


司法实践中,对于损害赔偿范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综合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包括过错时间长短及是否具有反复性;无过错方受到的实际损失;双方的经济水平、经济能力及实际生活需要;过错方行为的目的、方式等具体情节;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双方的年龄及健康状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具体因素,以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标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编写人: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 瑶


注:案例君对原文内容已作修改。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终审:张建梅

审核:王   莉

编辑:兰茵茵

凉州妇联
凉州区妇女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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