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国际禁毒日|鹤庆县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政务   2024-06-26 21:19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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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禁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禁毒工作,提出了新形势下做好禁毒工作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战略,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多年来,在打击毒品犯罪工作中,鹤庆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审判,确保案件质量和罚当其罪。为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充分展示禁毒斗争成果,彰显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鲜明立场,鹤庆法院在“6·26”国际禁毒日当天公布3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目录





     

 1.胡某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案



 2.罗某非法持有毒品

 3.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



案例一

胡某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案

                              ——非法买卖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大麻种子,追究刑责




基本案情

    

 2023年初,被告人胡某向他人购买了大麻籽,存放在自己位于洱源县的家中。2023年4月的某日,案外人杨某到被告人家中购买大麻籽,被告人将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大麻种子约400千克售卖给杨某(另案中已被判处刑罚)。2023年7月11日,鹤庆县公安机关在鹤庆县杨某经营的干货店摊位上当场查获2袋已拆封在售的毒品原植物大麻种子可疑物,并在其干货店仓库内查获14袋未拆封的毒品原植物大麻种子可疑物。经称量,净重为715.65千克

后将查获的疑似大麻种子样品,送经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经济作物研究所鉴定,结果表明送检样品2023D0067~0078均为大麻科大麻属大麻种(Cannabis sativa L.)植物,种子发芽率依次为67.7%、62.7%、62.0%、67.3%、75.3%、57.0%、62.3%、88.7%、74.7%、79.0%、67.7%、72.7%。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某犯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典型意义

“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是指没有经过烘烤、放射线照射等处理手段,还能继续繁殖、发芽的大麻、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因未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及幼苗可能被扩散种植,进而被提炼成毒品,其流通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严格管制,任何非法储存、买卖、运输、加工的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在本案中,被告人胡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而购入大麻种子,并向他人贩卖,经对涉案大麻种子样品进行进行鉴定,种子发芽率都较高,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处。日常生活中部分人对毒品原植物种子的危害认知不全,还不同程度存在持有、买卖大麻、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的行为,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非法储存、买卖、运输、加工、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都属于违法行为,我们要避免因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而导致犯罪,因此要不断提高法律意识,禁买禁种,人人都有责。




案例二

罗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非法持有一定数量大麻籽油,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某在鹤庆县黄坪镇经营榨油坊。2023年3月的某日,被告人为一名男子加工榨取麻籽油,但加工完毕后该男子无力支付加工费,双方协商用榨出的麻籽油折抵加工费,被告人遂留下了部分麻籽油。2023年8月29日,鹤庆县公安局开展检查工作,在被告人经营的榨油坊查获疑似大麻油三瓶,分别用2.5升的塑料瓶装满一瓶,0.375升的玻璃瓶装满一瓶,0.5升的塑料瓶装约25毫升的一瓶。

经称量:2.5升的塑料瓶装净重为4.58市斤,0.375升的玻璃瓶装净重为0.7市斤,0.5升的塑料瓶装净重为0.11市斤,共计5.39市斤,即2.695千克。后对2.5升塑料瓶装和0.5升塑料瓶装的大麻油可疑物(合计4.69市斤,即2.345千克)取样送检,经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材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

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典型意义

 毒品系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管制物品,其社会危害性众所周知,国家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以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多少作为划分标准的。非法持有的“持有”,既是一种状态,更是一种行为,不以时间长短为限,更不以是否是毒品的实际所有人等为标准。本案中被告人罗某留下折抵工费的麻子油,且数量为2.695千克,已达到定罪标准,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与毒品上下游犯罪紧密相连,是全链条打击、根治毒品犯罪的其中一环,国家对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坚决予以惩治,因此任何人都不应该吸食、持有毒品。


案例三

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在家中容留多人多次吸毒,依法严惩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和案外人薛某某、袁某某三人在大理市通往宾川县公路附近的山上采集了一些大麻叶用于吸食,由被告人李某某保管。2023年11月至12月初,被告人多次容留薛某某、袁某某在自己位于大理市下关镇的住处,用大麻叶卷制成大麻烟一同吸食毒品大麻。

另查明,查获的大麻叶,在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大麻叶和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中被收缴。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典型意义

容留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都属于容留他人吸毒,构成犯罪。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不仅采集大麻叶自己吸食,还多次容留多人在自己的住处共同吸食大麻,为他人吸食提供场所,变相帮助了毒品犯罪。

吸食毒品不仅损害自身身心健康,还会祸及家庭,诱发其他犯罪活动,而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既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又违反了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和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旨在提醒广大群众不能出于朋友义气等原因对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提供帮助,远离毒品的同时,还要远离“瘾君子”,与毒品沾边或与吸毒人员为伍终会掉入犯罪的深渊。

                              
END


图:来源于网络

编辑:常燕玲

审核:

        一审:常燕玲

        二审:丛云凤

        三审:芶克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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