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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原始股”骗局时有发生,一些公司通过举办“上市启动会”“上市代码发布会”等方式宣称即将境内或海外上市,向社会公开发布投资“原始股”的相关虚假信息,开展非法金融活动。在此,高新区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醒广大群众,认清虚假境内外上市、“原始股”集资骗局,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一、认清“原始股”的概念
“原始股”是指公司上市之前发行,可在上市一段时期后售出的股票,是股票的一种特殊形态,不具有公开募集性。广大人民群众不能单单看到“原始股”可能存在的收益,更要注意分辨真伪和投资风险,避免落入非法集资陷阱。
二、“原始股”骗局常用套路
(一)购买产品送股份
不法分子夸大产品功效和公司未来前景,诱使消费者或者所谓的加盟商,花费巨额资金购买公司产品以获得公司即将上市的“原始股”。然而,这些“原始股”往往只是空头支票,消费者不仅无法获得股票收益,还将损失自有本金。
(二)海外上市连环骗
不法分子谎称公司在海外挂牌或上市,通过伪造海外注册文件、发布虚假财报等手段,营造出公司实力雄厚的假象。投资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购买所谓的“海外原始股”,结果却发现这些股票根本不存在或无法进行流通。
(三)传销团伙行诈骗
不法分子以传销模式组织销售“原始股”,发展下线,获取高额提成。例如,利用亲朋好友之间的信任关系进行传播,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导更多人加入。一旦资金链断裂,诈骗网络就会迅速崩塌,投资者不仅血本无归,还可能面临亲友关系破裂。
(四)饥饿营销乱挂牌
不法分子利用部分投资者的从众心理,散布公司即将上市或正在进行私募融资的虚假信息,通过挂牌“新四板”、限量发售等手段,诱导投资者抢购“原始股”。然而,这些所谓的“原始股”往往价格虚高,且公司上市遥遥无期,投资资金极易被套牢。
三、相关法律规定
1.《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2.《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刑法》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四、防范“原始股”骗局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原始股”的概念和特点,通过官方渠道查询公司的上市资质、“原始股”发行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投资协议与合同条款是否明确清晰,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请广大群众擦亮眼睛,树立正确理财观念,理性选择正规投资渠道,抵制高息集资诱惑。一旦遭遇“非法集资”“原始股”骗局,应当注意留存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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