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姐学法 | 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同样重要

民生   2024-09-09 16:45   甘肃  


陇原姐妹们,大家好。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人对子女经济供养方面的要求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老人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涉及精神赡养的案件数量也有所上升。今天就让我们一起通过陈女士的案例来了解一下老人权益保护方面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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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女士与丈夫1952年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三女,丈夫及两个儿子均已去世。现陈女士同小女儿一起生活。陈女士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希望女儿常回家探望照顾自己,因女儿不同意负担陈女士的医药费及赡养费且长时间不来探望自己,故陈女士诉请判令长女和次女每月探望其不少于一次,患病期间三女儿必须轮流看护;三女儿共同给付陈女士医疗费、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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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

经当地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其实际生活需要、实际负担能力、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陈女士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三个女儿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其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故判决长女和次女每月探望陈某某不少于一次,并给付陈某某赡养费,三女儿共同负担陈某某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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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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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提示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不能因为父母有退休收入或者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就完全将父母置之不顾,因为赡养不仅体现在物质上的赡养,其精神上的赡养也不可忽视。拒绝赡养老人,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

姐妹们,本期的陇姐学法就讲到这儿,感谢大家的聆听,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评论,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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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甘肃妇女

岷州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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