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政策吹风会获悉,今年9月26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我区共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网点1400余个,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正式号牌。
《规定》明确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实现了电动自行车登记闭环管理。
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局长胡银萍介绍,全区公安机关将持续对电动自行车全面实施登记管理。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正式号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提交购车发票、车辆产品合格证等证明材料,并现场交验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验车辆和审核相关资料后,对车辆符合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登记并发放号牌。办理注册登记前,可以凭购车发票和合格证书上道路行驶。对进入《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二轮摩托车发放摩托车号牌,按照机动车管理。对《规定》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实施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不需要考取驾驶证、购买第三者强制保险。悬挂临时号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在3年过渡期内上路行驶的,参照非机动车管理,赋予非机动车的通行路权,也不需要考取驾驶证、购买第三者强制保险。
“为方便群众,我们建设了全区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该系统依托手机App实现登记上牌‘掌上办’,服务人员通过手机拍照采集录入有关信息资料,整个操作过程不超过10分钟。同时,依托政务服务中心、车管所、交警中队、派出所和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家,共设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网点1400余个。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网点可直接办理登记服务,实现‘带牌销售’,在消费者购买自行车的同时,办理登记并安装号牌。”胡银萍说。(新消息报见习记者 贺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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