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前旗关于集中整治流浪犬的通告!

民生   2024-10-31 21:27   内蒙古  




广大居民朋友们:


为进一步规范镇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切实加强规范养犬管理行为,减少犬只伤人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鄂尔多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鄂尔多斯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敖镇范围内开展流浪犬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对象 

各类流浪犬,既包括无主犬、弃犬,也包括犬主不能圈养和链束的散养犬。


二、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三、整治范围 

敖镇镇区范围内。


四、整治方式 


(一)科学养犬。广大居民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必须主动对犬只进行相关疫苗接种,严格执行圈(拴)养,外出犬只必须套不超1.5米的牵犬绳,杜绝犬只随处乱跑及伤人事件的发生。


 (二)依法收容。流放外出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由相关人员进行捕捉,捕捉到的流浪犬实施集中收容圈养。收容后,犬主提供相关证明后可以现场认领,并按规定圈养。

 

(三)积极配合。广大市民要积极配合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对阻碍、干扰流浪犬整治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置。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将对流窜在街头巷尾、公共场所、交通要道的流浪犬进行捕捉,集中收容圈养。


 特此通告。             

 

 鄂托克前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月31日


养犬须知


犬只是人类忠实的朋友,
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多快乐,
但如果不对它们加以约束和管理,
可能会带来噪音、污染甚至伤人等问题。
文明养犬反映了
我们的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为了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
请承担起文明养犬的社会责任。
牵好“文明绳”,争做文明人!
文明养犬,到底该怎样做?
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此外,文明养犬也是法律责任!

《动物防疫法》
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遛狗拴绳被正式写入了法律。

《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鄂尔多斯市养犬管理条例》

             

             已于2023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文明养犬怎么做?

哪些犬种不能养?

让我们一起再来了解一下

重点管理区

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条例第五条规定:

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为市、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各类开发区(园区)。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一般管理区内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人口稠密的区域,经相应的旗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管理区的具体范围。

根据《鄂尔多斯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养犬重点管理范围内禁止饲养:蒙古獒(犬)、藏獒犬、法国狼犬、斗牛獒犬、牛头梗、大丹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意大利那不勒斯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西班牙加纳利犬、日本土佐犬、雪达猎犬、波音达猎犬、寻血猎犬、苏俄牧羊犬、拳师犬、大白熊犬、纽芬兰犬、比特犬、圣伯纳犬、伯恩山犬、灵提犬、比利时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威玛犬、多伯曼犬、阿根廷犬、可蒙犬、马士提夫犬、大髯犬、马雷马犬、比利猎犬、阿富汗猎犬、爱尔兰猎狼犬、兰西尔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大加斯科-圣通日犬、埃什特雷拉山地犬、捷克福斯克犬、拿波里獒犬、斯皮诺犬、罗德西亚背脊犬、比利牛斯獒犬、贝林登梗、边境梗、凯利蓝梗、美国斯塔福梗、沙克犬以及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以及身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60cm以上或者体长(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部到尾根处的距离)90cm以上的犬只。

养犬登记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在犬只接种狂犬疫苗并植入电子标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养犬登记证实行一犬一证,每年年检一次。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凭犬只免疫接种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年检。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一)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二)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自转让、赠与他人或者送交收容场所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犬只被依法强制收容,或者养犬登记证逾期未年检经催告后仍未年检,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

办理方法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

(三)有固定且独户居住的住所或者场地;

(四)无遗弃犬只的记录;

(五)三年内无因养犬违法行为被强制收容犬只或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护卫工作需要;

(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有专人管理;

(五)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并设立明显的养犬标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登记电子档案,记载下列内容:

(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养犬登记证号、发放时间,犬牌的换发、补发等

情况;

(四)养犬登记、年检、变更、注销等情况;

(五)犬只免疫接种情况;

(六)养犬人因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七)其他相关内容。


预防犬咬伤安全提示:

依法养犬
文明养犬
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
让我们做一个文明、自律的养犬人
共同维护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
携手共建和谐宜居的美好家园
为城市文明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来源-- 鄂托克前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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