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级公安机关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禁毒斗争,鼓励社会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规范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福建省禁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五)向公安机关供述毒品违法犯罪同案嫌疑人及其违法犯罪事实的,揭发他人毒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或服刑人员。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访、电话、短信、信函以及电子邮件、微信、QQ、微博等有效方式进行举报,鼓励实名举报。
(三)举报内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据此查获毒品或抓获毒品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五)举报其他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根据查处情况对照上述规定视情给予奖励。
第六条 冰毒、氯胺酮、鸦片、大麻、吗啡、可卡因、咖啡因等其他毒品,根据有关规定,与海洛因的具体折算标准是:1克海洛因相当于1克冰毒(甲基苯丙胺)、1克可卡因、2克苯丙胺类毒品、2克吗啡、20克氯胺酮(K粉)、20克美沙酮、20克鸦片、3千克大麻叶、100克大麻油、200克大麻脂、4千克咖啡因、1千克三唑仑、1千克安眠酮、10千克氯氮卓、10千克艾司唑仑、10千克地西泮、10千克溴西泮。
第七条 举报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500元至5000元;举报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悬赏数额进行奖励。
第八条 举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或制造毒品窝点的,除按照第五条规定奖励外,视规模大小额外奖励2万元至10万元。
第九条 举报毒品犯罪团伙案件的,可以在第五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10%予以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人同时举报2起以上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按照奖励标准累计发放奖励金。
第十一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线索被2名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根据线索价值和对查清毒品违法犯罪的作用分配奖励金,同等情况下,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同一毒品违法犯罪线索被举报人向不同公安机关举报的,由破案单位负责奖励。
根据举报,仅缴获毒品,未抓获涉案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按照奖励标准的30%至50%予以奖励。
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励,由委托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书及举报人、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宁德市公安局直接办理的毒品案件,奖励兑现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具体实施。举报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保障,列入市公安局部门预算,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受理的涉毒举报,转至属地公安机关查处破案的,由破案单位按当地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执行兑现;当地尚未出台举报奖励办法的,参照本办法兑现。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确保举报人人身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等信息,违者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应及时查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伙同或协助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宁德市公安局会同宁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霞浦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