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应知应会知识

楼市   2024-09-20 16:45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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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什么时候开始?




2021年2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圆满收官,正式转入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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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署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背景是什么?




实践充分证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的十九大以来最得人心的大事之一。因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出新的要求,强调专项斗争不是一劳永逸的,要有与黑恶势力长期斗争的思想准备,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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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持续提高扫黑除恶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切实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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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重点任务是什么?




着重建立健全六个方面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二是建立健全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三是建立健全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四是建立健全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机制;五是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六是建立健全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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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组织保障是什么?




各级党委和成员单位保留相应领导和办事机构,做到思想不松、机构不撤、队伍不散、力度不减、标准不降,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实现常态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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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书一函”指什么?




监察建议书、纪律检查建议书、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公安提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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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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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恶势力”?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团伙。“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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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7”平台指什么?




即全国扫黑办智能化举报平台,对收到的群众举报线索实行全流程自动化处理,实现统一分流、交办、督办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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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一律”指什么?




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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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三查”指什么?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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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一办五组”指什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扫黑办),办公室下设五个专项组,即综合协调组、侦查打击组、执纪监察组、基层组织建设组、舆论宣传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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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颁布实施的意义是什么?







《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是常态化扫黑除恶的法治保障。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颁布实施,总结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经验,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持续提高扫黑除恶斗争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反有组织犯罪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是一部预防和惩治黑恶犯罪的专门性、综合性法律。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应当动员、依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运用法律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和能力,确保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安业、安居、安康、安心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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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霸”的行为特征包括哪些?




(1)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严重干扰破坏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2)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危害农民群众利益,群众不敢惹、乡村干部不敢管的;

(3)倚强凌弱、强拿强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坐地纳贡、结伙哄抢的;

(4)有组织、有纪律、有固定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和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

(5)对乡村干部不满,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者依仗其家族、亲属势力或利用其物质财富操纵农村基层组织选举的;

(6)诬告陷害,利用热点难点、矛盾纠纷煽动群众,操纵闹事,破坏农村安定团结的;

(7)受雇于人、充当打手,残害无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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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不能作为村(社区)“两委”候选人?




(1)政治上的两面人,妄议中央、不贯彻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态度暧昧、立场不稳;

(2)有违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行为的,组织或参与邪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

(3)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问题;

(4)非法煽动、组织、参与以信访为名的聚集滋事,或长期缠访闹访,影响社会稳定;

(5)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的,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立案侦查;

(6)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以及近 5 年内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行为被查出;

(7)5 年内因聚众赌博、扰乱公共秩序等被处以行政拘留,或有涉黄涉毒等行为被处理;

(8)在疫情防控、防汛防台风、抗洪抢险等重大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拒不配合、干扰破坏等情形;

(9)存在以不正当承诺参选、拉票贿选等违反换届纪律行为,利用各种方式操纵、干扰、破坏选举工作;

(10)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被撤销;

(11)本届任期考核被评为不称职、近 3 年民主评议有被评为不合格党员;

(12)不具备正常履职身体条件等其他不适宜作为候选人情形。








来源:中国普法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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