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皮贷款”又称“借名贷款”,是指实际借款人因自身原因无法以自己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从而借用他人名义进行贷款,并向名义借款人承诺按期向银行返还借款本息。但经常发生实际借款人未按承诺履行,造成名义借款人经济和名誉受到损失。11月22日,汉阴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结了一起因“背皮贷款”引发的案件。
张某与王某系亲戚关系,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提出让王某帮忙在某银行贷款20万元,并承诺银行的本金及利息全部由自己进行偿还。王某碍于亲戚关系答应了张某的请求,向银行贷款了20万元出借给张某,但张某在偿还了部分利息后就未再继续偿还,造成王某的贷款逾期,产生高额逾期利息。经王某多次催要,张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了还款时间,但到期后张某仍未还款,王某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本案中,王某向银行贷款20万元出借给张某,涉嫌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转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借贷合同无效后,张某应当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对于利息,因双方对套取金融机构行为均存在过错,应按照双方过错大小各自承担。
民间借贷中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无效;且一旦实际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名义借款人就有可能负有向金融机构清偿本息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点点赞
点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