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需注意!对违法占地不管不问要被追责问责

文摘   2024-12-12 20:07   江西  

导读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根据上述法律定,村民委员会有管理本村集体土地的职责。对违法占地、破坏农用地、非法采矿等行为,村干部有巡查、制止和报告职责,如不履职尽责,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追责问责,给予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二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案例



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涝湖村,曾经覆盖渣土的耕地开始长出青苗。此前,徐某某等人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罪,被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由于耕地保护不力问题,新塘街道9名党员干部被问责。
萧山区纪委监委收到区公安分局来函后,介入该案相关调查工作。徐某某等人多年来在涝湖村有组织地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活动,约有百余亩耕地遭到了破坏。
为何耕地被非法占用的现象会长期存在?是哪一环的监管出了问题?萧山区纪委监委启动室组地联动机制,会同派驻区公安分局纪检监察组、新塘街道纪工委,成立联合调查组,深入开展“一案三查”。
经查,徐某某曾以租用的名义在涝湖村幼儿园、文化中心东面的耕地倾倒渣土、碎石块。“他在村里还是很有‘实力’的。我不想得罪,以村委会的名义发了一张告知单后,就不吭气了。”最早发现问题的时任村党委书记高某某惭愧地说。后来接任的陈某东也坦言,时有听说徐某某半夜偷倒建筑垃圾的事,“但大家都不吭声,我也就装作不知道。”
村干部的消极监管,助长了徐某某的气焰。徐某某通过非法手段占用多块土地,靠倾倒淤泥、渣土、建筑垃圾以及平整出租等形式牟利,其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约束、制止。甚至个别村民也加入到倾倒生活垃圾的行列。对此,时任村委会主任陈某军后悔不已:“当时没这个意识,不知道会造成这么大的后果。”
“村委会的不作为,导致徐某某屡次在整改中蒙混过关。新塘街道等职能部门监管失位,小问题终成大祸患。”区纪委监委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陈天说。
2021年11月,高某某、陈某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陈某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新塘街道6名相关负责人受到批评教育至诫勉的组织处理。区纪委监委后续下发纪检监察建议书,督促完善村级监管,并实时跟进渣土清理和复耕进度。截至目前,复耕工作已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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